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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议论文“新三要素”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收集时间:2013-4-18 17:02: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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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看议论文“新三要素”

  继发表《试论“议论文三要素”之弊害》(《语文建设》2012年第1期。简称《弊害》)之后,著名写作学教授潘新和先生又发表了《“议论文三要素”的重构》(《语文建设》2012年第6期。简称《重构》)。《弊害》与《重构》为姊妹篇,较系统地阐述了潘新和教授关于议论文理论及实践(教学、写作)的一系列主张。《弊害》重在“证伪”:着重论证议论文旧三要素——论点、论据、论证——之荒谬;《重构》重在“证明”:着重阐述议论文新三要素——价值性、发现性、说服性——之正确。我认为,两篇文章的观点及内容都还可商榷,故不揣浅陋,曾就《弊害》写过一篇商榷性文章,现再对《重构》表达一些商榷性看法,抛砖引玉,就教方家。

  潘教授在《重构》一文中提出:“重构‘议论文三要素’,要避免重蹈覆辙,最主要的是走出以‘形式(论证)逻辑’定位、以‘证明’(证实)来建构说理系统的迷津。‘三要素’的认知取向,不应是对文本作浅陋的结构、形式(推理方法)上的规范,而应作功能、本质上的规范。……作功能、本质上规范的‘议论文三要素’,当为价值性、发现性、说服性。议论文本,主要是由论题、论点、论说系统三个基本成分构成。‘三要素’要对应、涵盖这三个部分,揭示其功能、本质:针对论题——选题,要追求‘价值性’;针对论点——立论,要追求‘发现性’;针对论说系统——说理,要追求‘说服性’。”从引文可以看出,潘教授认为旧三要素是形式逻辑上的重结构形式、轻功能本质的东西,重构议论文三要素要避免重结构形式轻本质内容,应作功能本质上的规范,从而提出了与论题、论点、论说系统相对应的“议论文新三要素”:价值性、发现性、说服性。我认为潘教授对旧三要素的判断不符合事实,提出的新三要素与旧三要素相比,仅仅是换了说法而已,并没有多少实质性的新意,可谓回到原点,新论不新。下面分别说明:

  一、《重构》的依据不成立

  《重构》以《弊害》为依据、为基础、为前提。《重构》没有详细谈及旧三要素重形式规范轻内容表达的“问题”,而《弊害》详细论述了旧三要素重形式规范轻内容表达,满足于论点的提出与证明,不关注论点本身的新颖性与逼真度,不注重材料的占有与内容的充实的“问题”。然而,事实完全不是这样。从理论层面看,没有哪一本写作专著讲议论文三要素理论曾这样阐述;从实践层面看,没有哪一个老师指导学生作文会这样要求。相反,无论写作专著还是教学实践,都强调写作必须贴近生活、占有材料、深化认识,力争在这样的基础上做到提出的论点正确新颖而阐述的道理令人信服,哪里会只重形式不重内容呢?当然,尽管这样,仍无可否认学生作文提出的论点难免缺乏新颖性与逼真度,阐述的道理难免缺乏说服力——岂止学生,老师不也如此吗?但这是认识欠缺所致,绝非理论误导使然。因此,潘教授的“旧三要素重形式轻内容”的判断不成立,《重构》立论的依据与前提不成立。

  二、《重构》的要素不新颖

  针对议论文旧三要素的“不恰当”,《重构》提出了新三要素:“针对论题——选题,要追求‘价值性’;针对论点——立论,要追求‘发现性’;针对论说系统——说理,要追求‘说服性’。”简单地说,《重构》的议论文新三要素是:价值性、发现性、说服性。但我认为,与旧三要素相比,新三要素只是换了说法而已,并没有多少新意,而且逻辑关系不稳妥。

  先看要素构成是否新颖。单从表结论的“价值性”“发现性”“说服性”看,“三性”并不新颖,因为它们本是旧三要素的应有内涵。试想:哪一本写作专著谈议论文写作不强调立论的价值性与发现性、不强调内容的充实性与说服性呢?哪一个教师教议论文写作不强调立论的价值性与发现性、不强调内容的充实性说服性呢?可以绝对地说:这些东西语文老师天天挂在嘴上啊!当然,《重构》提出新三要素是基于《弊害》中的这样一个判断:旧三要素满足于论点的提出与证明,不关注论点本身的新颖性与逼真度,不注重材料的占有与内容的充实。然而,如上指出:这是潘教授的臆断,事实并非如此。再从支撑“三性”的具体阐述看,无论是具体阐述“价值性”的“论题的新鲜度”“对论题研究现状的了解度”“论题可能引发的关注度”,还是具体阐述“发现性”的“新颖性”“想象性”“逼真性”,抑或是具体阐述“说服性”的“说理贵在得当,重在分析”“防御性的反驳与证伪”“说理系统的清晰与严谨”,都是议论文写作的常规要求啊,一般写作专著会详细谈及,所有写议论文的人会严格遵守、努力追求,一般老师也会这样要求学生(只不过会根据学生具体情况适当强调而不面面俱到)。当然,不同的写作专著也许阐述的系统不一样,也许使用的术语不一样,也许所提“性”的多少不一样(有的会多提“几性”,有的会少提“几性”),但并无多少内容实质上的差别,因为这些都是议论文写作应遵循的常识与规律。当然,不排除大部分人写议论文或教师指导学生写议论文虽然遵循了以上常识与规律,而写出的东西仍然与应有要求相去甚远的情况,但那是认识局限所致,绝非理论误导或理论欠缺使然。可以断言,用新“三性”指导议论文写作,仍然会问题依旧,情况不会有丝毫改观。这倒不是因为新三要素创新性不够,而是因为理论与实践始终有距离,人的认识始终有局限;当然,还有别的原因,文末再补充谈及。

  再看逻辑关系是否稳妥。“价值性”“发现性”“说服性”是为追求“功能、本质上的规范”而提出的议论文新三要素,“价值性”针对“论题”提出,“发现性”针对“论点”提出,“说服性”针对“论说系统”提出。在我看来,虽然“论题”与“论点”不等同,但二者紧密相关,内涵交叉重合:有的“论点”就是“论题”,有的“论题”就是“论点”;与此紧密相关,“价值性”与“发现性”亦紧密相关,不可分割:“价值”靠“发现”体现,因“发现”而有“价值”。既然如此,将交叉重合的“价值性”与“发现性”分别作为“三要素”之一并列提出是不恰当的,远不如旧三要素的逻辑关系稳妥。因为,在旧三要素中,论点是作者提出的见解和观点,论据是证明论点的事实和道理,论证是用论据证明论点的方法和过程:三者各指不同范畴,互不交叉重合,彼此平等并列,且都是构成议论文的“必不可少的因素”(《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作为议论文要素非常恰当。

  三、《重构》的术语不新鲜

  在《重构》一文中,潘教授使用了“议论文”“论题”“论点”“论据”“论证”等术语,这些术语都是传统提法,没有新意,潘教授使用这些术语,是“回到原点,新论不新”的表现之一。须知,潘教授之前曾说:“没有哪一种文体叫做议论文,只有杂文、随笔、文学评论、短论、社论、政论等”(《从失真回归到仿真——写作教学内容辩证》,《中学语文教学》2010年第3期。简称《回归》);而《重构》大量地使用了“议论文”这一术语,恢复了“议论文”使用的“合法性”。潘教授在《弊害》中否定了“论点”“论据”“论证”作为议论文三要素的合理性,而《重构》的“议论文新三要素”基本上仍建立在这些旧术语之上。且看:“针对论题——选题,要追求‘价值性’;针对论点——立论,要追求‘发现性’;针对论说系统——说理,要追求‘说服性’。”这里,保留了旧三要素的“论点”,增加了旧三要素之外的“论题”(且不论有无必要),变换了旧三要素的“论证”(变换为“论说系统”),去掉了旧三要素的“论据”。将“论证”变换为“论说系统”,与潘教授将“论证”等同于“引证”“例证”有关(参见《弊害》)。然而,大家所说的“论证”,是指所有论证方法的总称,自然等同于“论说系统”。因此,“论证”与“论述系统”仅仅是说法不同而已,没有任何内涵上的差别,变换说法没有必要。

  综上,《重构》回到原点,新论不新:术语还是那些术语,内涵还是内涵;或者虽然变换了某些术语,但内涵仍是那些内涵(至多有所增减)。这一方面说明“新三要素”鲜有新意,另一方面也说明常识很难违反。笔者注意到:《语文建设》刊载的所有讨论“议论文三要素”的文章,大都是强调了传统理论中的某些说法而已。笔者并非主张一味求新;恰恰相反,笔者认为,违背常识的一味求新与标新立异不必要、不应该。

  诚然,理论需要创新,但创新要遵循常识;教学需要改革,但改革要对症下药。目前作文教学不尽如人意,大部分学生写什么体裁的文章都达不到应有要求,这主要是疯狂应试使教学急功近利淡化文体所致,主要是疯狂应试的问题而不是理论欠缺或理论误导的问题。据此,笔者断言,疯狂应试的状况不改变,急功近利的做法不改变,无论用什么理论指导议论文写作,一定会问题依旧,毫无改观。因此,对症下药要对“疯狂应试”之症。这是另外的话题,不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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