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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作者:未知来源:中央电教馆时间:2006/4/27 22:47:22阅读:n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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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是指纳道德因素到法律中,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维护社会稳定,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具体做法是:
  1、有些道德问题归入法律调整。首先,"义务的道德"是法律的调整范围,它具体变成法律中的"禁止性规范"。这种道德指的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一项基本原则。例如,不许杀人、不许奸淫、不许偷盗,人们违反这种道德会受到谴责,因为他们没有尊重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其次,原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成了法律调整的范围。例如,婚外情、家庭暴力,原来由道德来调整,现则在新修订的婚姻法中由法律来调整。
  2、道德原则渗入法律,形成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包括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但主要是指愿望的道德。愿望的道德是关于幸福生活、人的力量的充分实现这些方面的道德,背离这种道德是指一个人可能没有实现他的全部能力。作为一个公民或官员来说,他可能被认为是不够格的。与义务的道德从道德水准的底层不同,愿望的道德是从人的成就的顶端开始。义务的道德"可比之于语法规则",愿望的道德相当于"评论家为作品的精彩程度而立下的规则"。法律的内在道德是一种法律目标或法律理念。离开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就不能很好实现外在道德的要求。
  3、法律维护优良的德性,德性成为社会对公民个人的道德要求,成为法律调整的范围,凭此培养国民的热爱心、责任感和勇敢。

  优良的德性变成了法律维护的对象,就成了法律的外在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是指法律的实体目标。德性主要有正义、公正、善良、诚实、坚贞、勇敢、忍耐、谦卑。当代中国法律就贯穿了德性的要求,因而法律在培养人们的德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授予光荣称号、奖金、奖状、表彰、记功、晋级,以及对为了人民的利益见义勇为而蒙受损失的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和抚恤等法律手段,鼓励人们的道德行为,培养道德情操,提高人们对自己的道德要求。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是指将法律变成人人自觉遵守的道德的一部分,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培养人们的正确权利义务意识,以及运用道德原则指导法律实践。一般说来,主要有:
  1、根据社会经济、政治等状况的发展,有些原来属于法律调整范围的道德问题,现今已不再受法律调整。例如:"不敬师长"和"赌博"曾由法律调整,而当代绝大多数国家将它们看成是道德规范本身调整的问题。
  2、形成一套法律至上,唯公平、正义、权利至尊的伦理道德。"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道德意识是人们关于什么是善与恶,公正与偏私,正义与非正义的观点与评价"。两者的内容和作用机制有诸多相似之处,对人们的行为从道德观点上进行评价和由法律意识上进行评价常常是同一的,像公平、正义、合理等等都是它们的共同的价值标准。
  3、运用道德原则指导法律的创制、实施。法律的实施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但更主要是借助经常的、大量的思想组织工作和广大民众在道义上、舆论上的支持。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不仅会做到自觉守法,而且会产生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容忍的正义感,并与之做坚决的斗争。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在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和检察、审判活动中,道德思想的指导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人们不能用道德规范代替法律规范,但道德规范却是促进法律规范正确适用的重要条件。
  4、"以德去刑"达到"无讼"。法律不是万能的,它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因此就法律与道德来看,道德会弥补法律的不足;崇尚道德,着重思想影响,会降低交际成本,达到"无讼"。孔子曾说过:"以德去刑"和"无讼","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德化"短期内难见成效,但天长日久则可以避免刑罚。当然完全不要刑罚是不可能的,但通过"德化",人与人争执减少则是事实。
  当代中国,究竟应"道德的法律化",还是"法律的道德化",抑或是两者的结合?似应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相互结合更为科学。原因在于: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了法制的地位。任何轻视法律的重要作用,宣扬法律幼稚的观点是不可取的。②中国历来强调德治为主,法制为辅,过去没有错,而当今社会正在经历大转型,则需反其道而行之。③当今中国,种种道德问题的存在,势必决定了道德的法律化的地位。所?quot;道德的法律化"或者"法律的道德化"都有偏颇。惟有"道德的法律化"为主,"法律的道德化"为辅,才能避免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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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原则的关系?

  (1)新编《政治常识》在第26页和第48页两处谈到民主集中制原则,前者是说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后者是说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两者在精神上完全一致,都是为了更好地处理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国家机关之间、上下级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机关内部之间的关系,以实现民主与集中的和谐统一。
  (2)社会主义国家不采用分权作为组织和活动的原则,而是普遍确认民主集中制以及与分权对立的权力统一原则。这个原则由巴黎公社创建,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制度所充实。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的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人民主权原则相一致,与坚持人民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我国,根据这一原则,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执行它的决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使全体人民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也使其他国家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去有效地实施其职能。
  (4)作为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由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高度集权原则,到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是一种历史进步,是制度文明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人民利益根本一致基础上,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是也不可能对分权与制衡原则作简单的抛弃,而是借鉴和吸收其中合理的成分,并进行了革命的改造。例如,我国现行宪法对政府的构成及其关系,就确认和发展了一定的分权和制约原则,规定政府成员不得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兼任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行政机关不得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的工作,有权撤消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等等。
  (5)民主集中制也有一个不断完善的问题。如何在实践上既能充分发扬民主,又能在此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如何使对人民负责的原则、依法治国原则做到有机的结合,防止轻视民主、滥用权力等行为的发生,以保障社会主义国家机构最合理、最有效地进行工作,正是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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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在学生心中植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种子

  新编《政治常识》新增了"依法治国原则"。这是在高中阶段,从政治学的角度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又一重点内容。限于教学体系,教材是侧重从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个角度阐述的。从联系学生实际的角度看,建议在教学这一内容时根据教材第53页关于"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要求,对以下几点做进一步强调。
  (1)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人民负责原则、依法治国原则是内在统一的,统一在"人民观念"上。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主权在民及其不可分割;对人民负责原则则是基于国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在实际生活中,三者往往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通过教学我们应努力把增强法制观念、增强民主意识和公仆意识紧密结合起来,使其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2)依法治国是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从古代依法治国思想的提出,到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说明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治国是一个规则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宪法、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宪法、法律等构成整个社会的规则,每一个公民都应自觉地维护这种规则--这在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都是无处不在的,以便建立一个良好的秩序,使社会健康地发展。一个人素质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社会规则的认知与参与程度的高低。
  (3)依法治国在国家机构中除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确定有法可依以外,有两个重要环节要特别引起注意,一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一是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这是因为,在国家机关体系中,行政机关所占比重最大,人数最多,与人民群众关系最为密切;而司法机关能否公正司法,做到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则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乃至身家性命。在这里,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与人民负责是一脉相通的。在实际生活中,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公仆呼唤为"青天",而对滥用权力、以权压法、贪赃枉法的"老爷"深恶痛绝。在对学生们进行依法治国教育时,除懂法、守法、护法以外,还应努力在他们的心中植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种子。

   摘自《政治教育》》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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