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nyq.cn
 当前位置:首页-> 备课参考 -> 初二历史 -> 初二下学期 -> 第五单元 共和国史

第26课 国防建设、民族工作、外交工作的成就

作者:未知来源:中央电教馆时间:2006/4/28 18:31:54阅读:nyq
字号:|


扩展资料

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

  对于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我们的政策是比较稳当的,是比较得到少数民族赞成的。我们着重反对大汉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也要反对,但是那一般地不是重点。

  我国少数民族人数少,占的地方大。论人口,汉族占百分之九十四,是压倒优势。如果汉人搞大汉族主义,歧视少数民族,那就很不好。而土地谁多呢?土地是少数民族多,占百分之五十到六十 。我们说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实际上是汉族“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地大物博”,至少地下资源很可能是少数民族“物博”。

  各个少数民族对中国的历史都作过贡献。汉族人口多,也是长时期内许多民族混血形成的。历史上的反动统治者,主要是汉族的反动统治者,曾经在我们各民族中间制造种种隔阂,欺负少数民族。这种情况所造成的影响,就在劳动人民中间也不容易很快消除。所以我们无论对干部和人民群众,都要广泛地持久地进行无产阶级的民族政策教育,并且要对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经常注意检查。早两年已经作过一次检查,现在应当再来一次。如果关系不正常,就必须认真处理,不要只口里讲。

  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究竟怎样才适合,要好好研究一下。

  我们要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在苏联,俄罗斯民族同少数民族的关系很不正常,我们应当接受这个教训。天上的空气,地上的森林,地下的宝藏,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所需要的重要因素,而一切物质因素只有通过人的因素,才能加以开发利用。我们必须搞好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巩固各民族的团结,来共同努力于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

节选自毛泽东《论十大关系》

 


扩展资料

民族团结牌

  在银川市西门口的十字街心矗立着民族团结碑。这里原来是银川西门城楼,为土木结构,古老而阴森。随着四周楼房次第拔地而起,破烂不堪的城楼终于在20世纪70年代被拆除,成为繁华大街上的烟云记忆了。民族团结碑是1984年在西门城楼的地基上建成的。碑身高约20米,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造型别致,主体由两根分别为淡红色与淡绿色的平行的方形水泥柱构成,顶端相连,呈半圆形;两柱间中空,宛如一座狭长的拱门。拱门顶部两柱内壁,各有一女性塑像,象征回族和汉族,两个塑像各伸一手共同托住一个红蓝相间的球,象征民族团结。碑的半圆形顶上,立着一只不锈钢铸的凤凰,高约3米,头朝东方,翔栩如生,它是银川的标志。

  关于银川城的来历,有一个美丽的民间传说,说的是远古有一只象征幸福吉祥的凤凰,从江南飞到塞北。它给愁云笼罩的六盘山换上翠绿的衣衫,将满头白发的贺兰山变成青山,使宁夏川成为肥田沃土,牛羊遍地的塞上江南。为了抵御外来侵略者,保护这里的人民,凤凰自己变作一座城池,这就是银川城。据说老城的鼓楼就是凤凰的头,西塔(承天寺塔)和北塔(海宝塔)是它健壮的双腿,流经老城与新城之间的尹家渠则是它的血脉,浇灌着郊野的良田。所以,银川又别称为凤凰城。民族团结碑的设计者采用这个民间传说的意思,在碑顶上塑立一只凤凰,作为凤凰城的标志,象征银川回、汉等各族人民的团结友爱和他们幸福美满的生活。民族团结碑静静地立在蓝天下,给人一种和平、安宁、美好的感觉。碑顶的凤凰在阳光中全身闪亮、展翅欲飞的姿态,不正是银川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飞翔的形象吗!

 


扩展资料

在亚非会议全体会议(万隆会议)上的发言

1955年4月19日

周恩来

  主要发言

  主席、各位代表先生:

  举世瞩目的亚非会议已经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能同与会的各国代表团一起在这个会议上讨论我们亚非国家的共同问题,感到非常高兴。我们能够在这里会晤,首先要感谢缅甸、锡兰、印度、印度尼西亚和巴基斯坦5个发起国家的倡议和努力,我们还应当感谢这次会议的主人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为会议作了很好的安排。

  亚非两洲有这么多的国家在一起举行会议,这在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在我们亚非两洲的土地上生活着全世界半数以上的人民。亚非人民曾经创造过光辉灿烂的古代文化,对人类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近代以来,亚非两洲的大多数国家在不同程度上遭受了殖民主义的掠夺和压迫,以致被迫处于贫困和落后的停滞状态。我们的呼声受到抑制,我们的愿望受到摧残,我们的命运被旁人摆布,因此我们不得不起而反对殖民主义。由于同样的原因而受到的灾难和为了同样的目的进行的斗争,使我们亚非各国人民容易互相了解,并在长期以来就深切地互相同情和关怀。

  现在亚非地区的面貌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亚非国家摆脱了或正在摆脱着殖民主义的束缚。殖民国家已经不能用过去那样的方式来进行掠夺和压迫。今天的亚洲和非洲已经不是昨天的亚洲和非洲。亚非两洲的许多国家,经过长期的努力,已经把他们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我们的会议反映了这一深刻的历史变化。

  虽然如此,殖民主义在这个地区的统治并没有结束,而且新的殖民主义者正在谋取旧的殖民主义者的地位而代之。不少亚非人民还在过着殖民地的奴隶生活,不少亚非人民还在受着种族歧视,他们的人权遭受着摧残。

  我们亚非各国人民争取自由和独立的过程是不同的;但是,我们争取和巩固各自的自由和独立的意志是一致的。不管我们每一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如何不同,我们大多数国家都需要克服殖民主义统治所造成的落后状态,我们都应该在不受外来干涉的情况下按照我们各国人民的意志,使我们各自的国家获得独立的发展。

  亚非人民曾经长期遭受侵略和战争的苦难。许多亚非地区的人民曾经被殖民主义者强迫充当进行侵略战争的炮灰。亚非人民不能不痛恨侵略战争。他们知道,新的战争威胁不仅危害到他们国家的独立发展,而且还要加强殖民主义的奴役。因此,我们亚非人民更加深切地感觉到世界和平和民族独立的可贵。基于这些情况,保障世界和平、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并为此目的而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合作就不能不是亚非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接着朝鲜停战之后,日内瓦会议曾经在尊重民族独立的基础上,得到科伦坡5国会议的支持,达成了印度支那的停战。当时,国际的紧张局势确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给全世界人民特别是亚洲人民带来了新的希望。但是,跟着而来的国际形势的发展却和人民的希望相反。无论在东方和西方,战争危机都在增加。朝鲜人民和德国人民要求和平统一的愿望受到阻挠。日内瓦会议关于恢复印度支那和平问题的协议有被破坏的危险。美国在台湾地区继续制造紧张局势。亚非以外国家在亚非地区建立的军事基地越来越多。他们公开鼓吹原子武器是常规武器,准备原子战争。亚洲人民不能忘记第一颗原子弹是落在亚洲的土地上,第一个死在氢弹试验下的是亚洲人。亚非各国人民和世界其他地区的人民一样,不能不关切日益增长的战争威胁。

  但是进行侵略、准备战争的人究竟是极少数。世界上不论是生活在哪一种社会制度中的绝大多数人民都要求和平,反对战争。世界各国人民的和平运动有了更加广泛和深入的发展。他们要求终止扩军备战的竞赛,首先各大国应该就裁减军备达成协议。他们要求禁止原子武器和一切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他们要求将原子能用于和平用途,为人类创造幸福。

  他们的呼声已经不能被忽视,侵略和战争的政策已经日益不得人心。战争策划者日益频繁地诉之于战争威胁,作为推行侵略政策的工具。但是,战争威胁是吓不倒任何具有抵抗决心的人的,它只能使威胁者自己陷于更加孤立和更加混乱的地位。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同世界上一切愿意和平的国家和人民一道,决心维护和平,和平是有可能维护得住的。

  我们大多数亚非国家,包括中国在内,由于殖民主义的长期统治,经济上还很落后。因此,我们不仅要求政治上的独立,同时还要求经济上的独立。当然,我们要求政治独立并不是要对亚非地区以外的国家采取排斥的政策。但是,西方国家控制我们命运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亚非国家的命运应该由亚非各国人民自己掌握。我们要努力实现各国的经济独立,这也并不是要排斥同亚非地区以外的国家的经济合作。但是,我们要求改变西方殖民国家对东方落后国家的剥削状态,我们要求发展亚非各国独立自主的经济。争取完全独立是我们大多数亚非国家和人民长期奋斗的目标。

  在中国,自从人民作了自己国家的主人以后,我们的一切努力就是要消除长期的半殖民地社会遗留下来的落后状态,把我们的国家建设成为一个工业化的国家。五年以来,我们恢复了遭受长期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并且从1953年起开始了经济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由于这些努力,我们在各个主要生产部门,例如钢铁、棉布、粮食的生产量,都已经超过了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的水平。但是,这些成就比之于我们的实际需要还微小得很,比之于工业高度发展的国家,我们还落后得很。正像其他的亚洲国家一样,我们迫切地需要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来发展我国独立自主的经济。

  反对殖民主义,维护民族独立的亚非国家更加珍视自己的民族权利。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国际关系中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它们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都应该得到尊重,而不应受到侵犯。所有附属国人民都应该享有民族自决的权利,而不应遭受迫害和屠杀。各族人民不分种族和肤色都应该享有基本人权,而不应该受到任何虐待和歧视。但是,我们不能不注意到:对突尼斯、摩洛哥、阿尔及利亚和其他争取独立的附属国人民的暴力镇压还没有停止;在南非联邦和其他地区进行着的种族歧视和种族主义的迫害还没有制止;巴勒斯坦的阿拉伯难民问题还没有解决。

  现在,应该说,反对种族歧视,要求基本人权,反对殖民主义、要求民族独立,坚决维护自己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已经是觉醒了的亚非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要求。埃及人民为收复苏伊士运河地区的主权和伊朗人民为收复石油主权而进行的斗争,印度对果阿和印度尼西亚对西伊里安恢复领土权利的要求,获得了亚非地区许多国家的同情。同样,中国解放自己领土台湾的要求也获得了亚非地区一切具有正义感的人民的支持。这证明我们亚非各国人民是互相了解、互相同情和互相关切的。

  只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和平才有保障。对于任何一个国家主权和领土的侵犯,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内政的干涉,都不可避免地要危及和平。如果各国保证互不侵犯,就可以在各国的关系中创造和平共处的条件。如果各国保证互不干涉内政,各国人民就有可能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志选择他们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日内瓦会议关于恢复印度支那和平的协议就是在有关各方保证尊重印度支那各国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并对其内政不予任何干涉的基础上达成的。据此,日内瓦会议并规定,印度支那各国不参加军事同盟和建立外国军事基地。这就是为什么日内瓦会议能够为建立和平地区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在日内瓦会议之后,我们却看到了一种相反的情况在发展,这是不利于印度支那各国人民的利益的,也是不利于和平的。我们认为,日内瓦会议关于恢复印度支那和平的协议应该严格地和忠实地予以履行,任何方面不得加以干涉和阻挠。朝鲜的和平统一 问题也应该按照同样的原则予以解决。

  我们亚非国家需要在经济上和文化上合作,以便有助于消除我们在殖民主义的长期掠夺和压迫下所造成的经济上和文化上的落后状态。我们亚非国家之间的合作应该以平等互利为基础,而不应该附有任何特权条件。我们相互之间的贸易来往和经济合作应该以促进各国独立经济发展为目的,而不应该使任何一方单纯地成为原料产地和消费品的销售市常我们相互之间的文化交流应该尊重各国民族文化的发展,而不抹煞任何一国的特长和优点,以便互相学习和观摩。

  在我们亚非地区的各国人民日益掌握了自己命运的今天,即使我们在目前经济和文化的合作规模还不可能很大,但是,可以肯定地说,这种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的合作是有远大的发展前途的。我们深信,随着我们亚非国家工业化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随着各国间贸易关系中人为的外来的障碍的消除,我们亚非各国间的贸易来往和经济合作将会日益增进,文化交流也将日益频繁。

  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浸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是可以实现和平共处的。在保证实施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国际间的争端没有理由不能够协商解决。

  为了维护世界和平,我们处境大致相同的亚非国家首先应该友好合作,实现和平共处。过去殖民统治在亚非国家间所造成的不和和隔阂,不应该继续存在。我们应该互相尊重,消除互相间可能存在的疑虑和恐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完全同意南亚五国总理在茂物会议联合公报中所确定的关于亚非会议的目的。我们并认为,为了对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作出贡献,亚非各国应该首先根据共同的利益,谋求相互间的亲善和合作,建立友好和睦邻的关系。印度、缅甸和中国曾经确定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相互关系的原则。这些原则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支持。本着这些原则,中国同印度尼西亚关于两国侨民国籍问题的初步谈判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结果。在日内瓦会议时,中国也曾表示愿意在这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印度支那各国发展友好的关系。根据这五项原则,中国同泰国、菲律宾等邻国的关系没有理由不能获得改善。中国愿以严格遵守这些原则作为它同亚非其他国家建立正常关系的基础,并愿促进中国和日本关系的正常化。为了增进我们亚非各国间的相互了解和合作,我们建议亚非各国的政府、国会和民间团体实行互相的友好访问。

  主席,各位先生,任意摆布亚非人民命运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我们相信,如果我们决心维护世界和平,就没有人能够把我们拖入战争;如果我们决心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就没有人能够继续奴役我们;如果我们决心友好合作,就没有人能够分裂我们。

  我们亚非国家所需要的是和平和独立,我们并无意于使亚非国家同其他地区的国家对立,我们同样需要同其他地区的国家建立和平合作的关系。

  我们的会晤是难得的。尽管我们中间存在着许多不同意见,但是这不应该影响我们所具有的共同愿望。我们的会议应该对于我们的共同愿望有所表示,使它成为亚非历史值得珍贵的一页。同时,我们在这次会议中建立起来的接触应该继续保持,以便我们对于世界和平能够作出更大的贡献。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苏加诺阁下说得对,我们亚非人民必须团结起来。

  让我们预祝会议成功。

  补充发言

  主席、各位代表:

  我的主要发言现在印发给大家了。在听到了许多代表团团长的一些发言之后,我愿补充说几句话。

  中国代表团是来求团结而不是来吵架的。我们共产党人从不讳言我们相信共产主义和认为社会主义制度是好的。但是,在这个会议上用不着来宣传个人的思想意识和各国的政治制度,虽然这种不同在我们中间显然是存在的。

  中国代表团是来求同而不是来立异的。在我们中间有无求同的基础呢?有的。那就是亚非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自近代以来都曾经受过、并且现在仍在受着殖民主义所造成的灾难和痛苦。这是我们大家都承认的。从解除殖民主义痛苦和灾难中找共同基础,我们就很容易互相了解和尊重、互相同情和支持,而不是互相疑虑和恐惧、互相排斥和对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同意五国总理茂物会议所宣布的关于亚非会议的四项目的,而不另提建议。

  本来,对于美国一手造成的台湾地区的紧张局势,我们很可以在这里提出如同苏联所提出的召开国际会议谋求解决的议案,请求会议加以讨论。中国人民解放自己领土台湾和沿海岛屿的要求是正义的,这完全是内政和行使自己的主权,并得到许多国家的支持。我们也很可以提议会议讨论承认和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问题。去年,科伦坡五国总理会议,还有亚非其他国家,都曾经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地位。而且,中国在联合国所受的不公正待遇,也可以在这里提出批评。但是,我们并没有这样做。因为这样一来,就很容易使我们的会议陷入对这些问题的争论而得不到解决。

  我们的会议应该求同而存异。同时,会议应将这些共同愿望和要求肯定下来。这是我们中间的主要问题。我们并不要求各人放弃自己的见解,因为这是实际存在的反映。但是不应该使它妨碍我们在主要问题上达成共同的协议。我们还应在共同的基础上来互相了解和重视彼此的不同见解。

  现在,我首先谈不同的思想意识和社会制度问题。我们应该承认,在亚非国家中是存在有不同的思想意识和社会制度的,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求同和团结。第二次大战后,亚非两洲兴起了许多独立国家,一类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一类是民族主义者领导的国家。前一类国家并不多。但是某些人所不喜欢的,就是6万万中国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属于社会主义体系的政治制度,而不再为帝国主义所统治了。

  后一类国家很多,像印度、缅甸、印度尼西亚和亚非许多国家都是。我们这两类国家都是从殖民主义的统治下独立起来的,并且还在继续为完全独立而奋斗。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可以互相了解和尊重、互相同情和支持呢?五项原则完全可以成为在我们中间建立友好合作和亲善睦邻关系的基矗我们亚非国家,中国也在内,不论在经济上或文化上都很落后。我们亚非会议既然不要排斥任何人,为什么我们自己反倒不能互相了解、不能友好合作呢?

  次之,我要谈有无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宗教信仰自由是近代国家所共同承认的原则。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但是我们尊重有宗教信仰的人。我们希望有宗教信仰的人也应该尊重无宗教信仰的人,中国是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它不仅有700万共产党员,并且还有以千万计的回教徒和佛教徒,以百万计的基督教徒和天主教徒。中国代表团中就有虔诚的伊斯兰教的阿訇。这些情况并不妨碍中国内部的团结,为什么在亚非国家的大家庭中不能将有宗教信仰的和没有宗教信仰的人团结在一起呢?挑起宗教纷争的时代应过去了,因为从挑起那种纷争中得到利益的并不是我们中间的人。

  第三,我要谈所谓颠覆活动的问题。中国人民为反对殖民主义所进行的斗争超过100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族、民主的革命斗争也经历了近30年的艰难困苦的过程,才终于达到了成功。中国人民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蒋介石统治下所受的苦难是数也数不尽的,最后才选择了这个国家制度和现在的政府。中国革命是依靠中国人民的努力取得胜利的,决不是从外输入的,这一点连不喜欢中国革命胜利的人也不能否认。中国古话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们反对外来干涉,为什么我们会去干涉别人的内政呢?有人说,中国在国外有一千多万华侨,可能利用他们的双重国籍来进行颠覆活动。但是,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是旧中国遗留下来的,蒋介石至今还在利用极少数的华侨进行对所在国的破坏活动。

  新中国的人民政府却准备与有关各国政府解决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又有人说,在中国境内有傣族自治区威胁了别人。中国境内有几十种少数民族共4000多万人,其中傣族和相同系统的壮族将近千万人。他们既然存在,我们就必须给他们自治权利。好像缅甸有掸族自治邦一样,在中国境内各个少数民族都有他们的自治区。中国少数民族在中国境内实行自治权利,如何能说威胁邻邦呢?我们现在准备在坚守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与亚非各国,乃至世界各国,首先是我们的邻邦,建立正常关系。现在的问题不是我们去颠覆别人的政府,倒是有人在中国的周围建立进行颠覆中国政府的据点。比如在缅甸边境就存在着蒋介石集团的残余武装分子,对中缅两国进行破坏。因为中缅友好,我们一直尊重缅甸的主权,信任缅甸政府去解决这个问题。

  中国人民选择和拥护自己的政府,中国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国决无颠覆邻邦政府的意图。相反的,中国正在受着美国政府公言不讳地进行颠覆活动的害处。大家如果不信,可亲自或派人到中国去看。我们是容许不知真相的人怀疑的。中国俗语说:“百闻不如一见。”我们欢迎所有到会的各国代表到中国去参观,你们什么时候去都可以。我们没有竹幕,倒是别人要在我们之间放烟幕。

  16万万亚非人民期待着我们的会议成功。全世界愿意和平的国家和人民期待着我们的会议能为扩大和平区域和建立集体和平有所贡献。让我们亚非国家团结起来,为亚非会议的成功努力吧!

 


扩展资料

中国十大元帅

  朱德(1886-1976)

  朱德字玉阶。四川省仪陇县人。一九零九年考入云南陆军讲武堂,同年加入中国同盟会。参加了辛亥革命。一九一三年后在滇军任营长、副团长、团长、旅长。曾参加护国、护法战争。一九二二年赴德国留学,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一九二五年到苏联学习军事,次年回国。一九二七年在南昌创办国民革命军第三军军官教育团,参加领导八一南昌起义,任起义军第九军副军长。一九二八年参与领导湘南起义。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任工农革命军第四军军长,中国工农红军第一军团总指挥,红一方面军总司令,中国工农红军总司令,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兼红一方面军总司令。参加了长征。抗日战争时期,任中央军委副主席,八路军总指挥(后改称第十八集团军,任总司令)。解放战争时期,任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一九五五年被授予元帅军衔。是第一届国防委员会副主席,第二、三、四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第八届中央副主席,第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十届中央政治局常 务委员。

  彭德怀(1898-1974)

  原名彭德华。湖南省湘潭县人。一九一六年入湘军。一九二二年考入湖南陆军军官讲武堂,毕业后在湘军任营长、团长。参加了北伐战争。一九二八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参加领导平江起义。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任中国工农红军第五军军长,红三军团总指挥及军团前委书记,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东方军司令员,陕甘支队司令员,红一方面军司令员,中国人民红军抗日先锋军司令员,西方野战军司令员兼政治委员。参加了长征。抗日战争时期,任八路军副总指挥(后改称第十八集团军,任副总司令员),中共北方局书记,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兼总参谋长。解放战争时期,任西北野战军司令员,第一野战军司令员兼政治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司令,中共西北局第一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西北军政委员会主席,西北军区司令员,中共西北局第一书记,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司令,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兼政治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国防部部长。一九五五年被授予元帅军衔。是第一、二届国防委员会副主席,中共第六、七、八届中央政治局委员。

  林彪(1906-1971)

  原名林育蓉。湖北省黄冈县人。一九二三年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一九二五年考入黄埔军校,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一九二七年在国民革命军叶挺独立团任排长、连长。参加了南昌起义和湘南起义。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曾任中国工农红军第四军营长、团长,第一纵队司令员,红四军军长,红一军团军团长,红军大学校长。参加了长征。抗日战争时期,任八路军一一五师师长。解放战争时期,任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东北军区司令员兼政治委员,东北野战军司令员,第四野战军司令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南军区司令员,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兼国防部部长,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一九五五年衩授予元帅军衔。是第一、二、三届国防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第七、八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副主席,第九届中央副主席。“文化大革命”中与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叶群、李作鹏、邱会作等结成反革命集团,同江青反革命集团互相勾结,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阴谋夺取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阴谋败露后,于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三日乘飞机外逃,在蒙古温都尔汗地区坠机身亡。一九七三年中共中央决定开除其党籍。一九八一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为反革命集团案主犯。

  刘伯承(1892-1986)

  刘伯承四川省开县人。一九一二年考入重庆军政府将校学堂。一九一四年加入孙中山领导的中华革命党。在护国、护法战争中,任连长、旅参谋长、团长。一九二六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伐战争时期,任国民革命军四川各路总指挥、暂编第十五军军长。一九二七年参加领导南昌起义,任中共前敌委员会参谋长。后留学苏联。一九三零年回国。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任中共中央长江局军委书记,红军学校校长兼政治委员,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长兼中央纵队司令员,中央红军先遣队司令,中革军委总参谋长,红军大学副校长,中央援西军司令员。参加了长征。抗日战争时期,任八路军一二九师师长。解放战争时期,任晋冀鲁豫军区司令员,中原军区司令员,第二野战军司令员,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主任、南京市市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二书记,西南军政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学院院长兼政治委员,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军委训练总监部部长,高等军事学院院长兼政治委员,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一九五五年被授予元帅军衔。是第一、二、三届国防委员会副主席,第二、三、四、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共第七届中央委员,第八、九、十、十一届 中央政治局委员。

  陈毅(1901-1972)

  陈毅字仲弘。四川省乐至县人。一九一九年赴法国勤工俭学。一九二一年回国。一九二三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一九二七年在南昌起义部队任第十一军二十五师七十三团政治指导员。参加领导湘南起义。土革革命战争时期,任工农革命军第一师党代表,中国工农红军第四军十二师党代表、师长,红四军军委书记、军政治部主任,红六军、红三军政治委员,中共赣西南特委书记,红二十二军军长,江西军区总指挥,西方军总指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办事处主任。领导了南方三年游击战争。抗日战争时期,任新四军第一支队司令员,江南指挥部、苏北指挥部指挥,新四军代军长。解放战争时期,任新四军军长兼山东军区司令员,华东军区司令员,华东野战军司令员兼政治委员,中原军区和中原野战军副司令员,第三野战军司令员兼政治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华东军区司令员兼上海市市长,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一九五五年被授予元帅军衔。是第一、二、三届国防委员会副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三、四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第八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九届中央委员。

  贺龙(1896-1969)

  原名贺文常,字云卿。湖南省桑植县人。一九一四年加入孙中山领导的中华革命党。曾任县讨袁护国民军总指挥,湘西护国军营长,靖国军团长,四川警备旅旅长,混成旅旅长,建国川军师长。一九二六年参加北伐战争,任国民革命军第九军一师师长,第二十军军长。一九二七年参加领导南昌起义,任起义军总指挥,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任中国工农红军第四军军长,中共湘鄂西前敌委员会书记,红二军团总指挥兼红二军军长,红三军军长,红二、六军团总指挥兼红二军军长,红三军军长,红二、六军团总指挥兼湘鄂川黔省革命委员会主席和湘鄂川黔军区司令员,红二方面军总指挥。参加了长征。抗日战争时期,任八路军一二0师师长,冀中军政委员会书记,晋西北军区司令员,陕甘宁晋绥联防军司令员。解放战争时期,任晋绥军区司令员兼晋绥野战军司令员,陕甘宁晋绥联防军司令员,西北军区司令员,中共中央西北局第二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西南军区司令员,中共中央西南局第三书记,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军委国防工业委员会主任。一九五五年被授予元帅军衔。是第一、二、三 届国防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第八届中央政治局委员。

  徐向前(1901-1991)

  原名徐象谦,字子敬。山西省五台县人。黄埔军校第一期毕业。曾在国民军第二军第六混成旅任教导营教官、参谋、团副。一九二七年在武汉中央军事政治学校任队长,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广州起义中任工人赤卫队第十六联队长。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任工农革命军第四师第十团党代表、师参谋长、师长,中国工农红军第三十一师副师长,红一军副军长兼第一师师长,红四军参谋长、军长,红四方面军总指挥,红军右路军总指挥、西路军军政委员会副主席。参加了长征。抗日战争时期,任八路军一二九师副师长,八路军第一纵队司令员,陕甘宁晋绥联防军副司令员兼参谋长,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代校长。解放战争时期,任晋冀鲁豫军区副司令员,华北军区副司令员兼第一兵团(后改为第十八兵团)司令员兼政治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国防部部长。一九五五年被授予元帅军衔。是第一、二、三届国防委员会副主席,第三、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共第七届中央委员,第八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九、十届中央委员,第十一、十二届中央政治局委员。

  罗荣恒(1902-1963)

  罗荣桓湖南省衡山(今衡东)县人。一九二七年加入中国共产党青年团,同年转入中国共产党。参加了湘赣边界秋收起义。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任工农革命军第一军一师一团特务连党代表,中国工农红军第四军十一师三十一团营党代表,第二纵队党代表,红四军政治委员,红一军团政治部主任,江西军区政治部主任,红军总政治部巡视员、动员部部长,红八军团政治部主任,红一军团政治部副主任,红军大学一科政治委员,中国工农红军后方政治部主任。参加了长征。抗日战争时期,任八路军一一五师政治部主任、政治委员,山东军政委员会书记,一一五师代师长兼政治委员,中共中央山东分局书记。解放战争时期,任东北民主联军副政治委员,东北军区副政治委员,东北野战军政治委员,第四野战军第一政治委员,中共中央华中局第二书记,华中军区、中南军区第一政治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任兼总干部管理部部长,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一九五五年被授予元帅军衔。是第一、二届国防委员会副主席,第一、二届全国人大常务会副委员长,中共第七届中央委员、第八届中央政治局委员。

  叶剑英(1897-1986)

  叶剑英原名叶宜伟,字沧白。广东省梅县人。一九一七年入云南讲武堂。参与筹建黄埔军校,任教授部副主任。一九二六年任国民革命军新编第二师师长,后任四军参谋长。一九二七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参加领导广州起义。一九二八年赴莫斯科学习。一九三0年回国,任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委员兼总参谋部部长和红军学校校长、瑞金卫戍司令员,红一方面军参谋长,福建军区司令员,军委四局局长,红军前敌总指挥部参谋长,红一方面军和军委参谋长。参加了长征。抗日战争时期,任八路军参谋长,后在南京、汉口、长沙、桂林、重庆等地做统一战线工作。一九四一年任中央军委参谋长。解放战争时期,任北平“军事调处执行部”中共代表,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总参谋长,中共中央后方委员会书记,中国人民解放军参谋长,北平市市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华南分局第一书记,广东兼广州市市长,广东军区司令员,中南行政委员会副主席,中南军区代司令员,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力量监察部部长,训练总监部代部长,军事科学院院长,中共中内军委副主席兼秘书长,国防部部长。一九五五年被授于元帅军衔。是第一、二、三届国防委员会副 主席,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第四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第七届中央委员,第八届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第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十、十一届中共中央副主席,第十二届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

  聂荣臻(1899-1992)

  四川省江津县人。一九一九年赴法国勤工俭学。一九二二年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一九二四年赴苏联学习。一九二五年回国后,任黄埔军校政治部秘书兼政治教官,中共广东区委军委特派员,中共湖北省委军委书记。一九二七年任中共前敌军委书记,南昌起义军第十一军党代表,同年参与领导广州起义。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任中共广东省委军委书记,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副主任,红一军团政治委员,中央红军先遣队政治委员。参加了长征。抗日战争时期,任八路军一一五师副师长、政治委员,晋察冀军区司令员兼政治委员,中共中央晋察冀分局书记。解放战争时期,任华北军区司令员,中共中央华北局第二书记,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长,平津卫戍区司令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北京市市长,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代总参谋长,国务院副总理兼中央科学小组组长,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国防科委主任,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一九五五年被授予元帅军衔。是第一、二、三届国防委员会副主席,第四、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第八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九、十届中央委员,第十一、十二届 中央政治局委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一九五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政务院第一百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
一九五二年八月八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一九五二年八月九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纲要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现阶段团结奋斗的总道路,各民族自治区人民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须遵循此总道路前进。

第二章  自治区

  第四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依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得分别建立下列各种自治区:

  (一)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建立的自治区。

  (二)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并包括个别人口很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所建立的自治区。包括在此种自治区内的各个人口很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均应实行区域自治。

  (三)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区。此种自治区内各少数民族聚居区是否需要单独建立民族自治区,应视具体情况及有关民族的志愿而决定。

  第五条  依据当地经济、政治等需要,并参酌历史情况,各民族自治区内得包括一部分汉族居民区及城镇。各民族自治区内的汉族聚居区的政权机关,采用全国一般的现行制度,无需实行区域自治;但自治区内汉族人民特别多的地区,应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

  第六条  各民族自治区的区域界线,应依据本纲要第四 、第五两条的情况,作适当划定。在开始建立自治区时不及适当划定者,得作临时处理,以后再加调整。

  第七条  各民族自治区的行政地位,即相当于乡(村)、区、县、专区或专区以上的行政地位,依其人口多少及区域大小等条件区分之。

  第八条  各民族自治区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由民族名称冠以地方名称组成之。

  第九条  关于各民族自治区区域界线的划定和调整,行政地位和名称的确定,均由各有关的直接上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的民族代表协商拟定,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准;相当于县以上行政地位者,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凡经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核准者,并须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第三章  自治机关

  第十条  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即各民族自治区人民的政权机关。

  第十一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的建立,应依据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各民族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机关,应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为主要成分组成之;同时应包括自治区内适当数量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的人员。

  第十三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的隶属关系,除特殊情况外,决定于各该自治区的行政地位。

第四章  自治权利

  第十四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的具体形式,依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及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的志愿。

  第十五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用一种在其自治区内通用的民族文字,为行使职权的主要工具;对不适用此种文字的民族行使职权时,同时采用该民族的文字。

  第十六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用各民族自己的语言文字,以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事业。

  第十七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用适当措施,以培养热爱祖国的、与当地人民有密切联系的民族干部。

  第十八条  各民族自治区的内部改革,依照各民族大多数人民及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的志愿。

  第十九条  在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下,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依据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区财政权限的划分,管理本自治区的财政。

  第二十条  在国家统一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建设计划之下,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自由发展本自治区的地方经济事业。

  第二十一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取必要的和适当的办法,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艺术和卫生事业。

  第二十二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按照国家统一的军事制度,得组织本自治区的公安部队和民兵。

  第二十三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在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令所规定的范围内,依其自治权限,得制定本自治区单行法规,层报上两级人民政府核准。

  凡经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各民族自治区单行法规,均须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以上列举的自治权利,原则上适用于一切民族自治区,其适用的规模,与各民族自治区的行政地位相适应。

第五章  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

  第二十五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须保障自治区内的各民族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教育各民族人民互相尊重其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和压迫,禁止任何煽动民族纠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须保障自治区内的一切人民,不问民族成分如何,均享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所规定的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并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对聚居于自治区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应依据本纲要第四条的规定,帮助他们实行区域自治。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对有关自治区内其他民族的特殊问题,须与各该民族代表充分协商。

  第二十九条  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须教育和引导自治区内人民与全国各民族实行团结互助,爱护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章  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原则

  第三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尊重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权利,并帮助其实现。

  第三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足够地估计各民族自治区当前发展阶段的特点和具体情况,使自己的指示、命令既符合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总道路,又适合此种特点和具体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帮助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有计划地培养当地的民族干部;并根据需要派遣适当干部参加自治区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帮助各民族自治区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

  第三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利用各种适当的方式,向各民族自治区人民介绍先进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的经验和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教育并帮助各民族人民建立民族间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观点,克服各种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的倾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全国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除已经实行区域自治者外,凡革命秩序初步建立,各阶层人民愿意实行区域自治时,即应着手实行区域自治,并设立筹备机构或应用现有的适当机构,进行关于召集人民代表会议及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纲要第八条关于民族自治区的名称和第十三条关于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的隶属关系所称特殊情况,由省(行署)人民政府或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与此相当的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准或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直接处理之。

  第三十八条  汉族地区城市中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其实行区域自治的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依据本纲要的基本精神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纲要由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二次委员会扩大会议提出,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四十条  本纲要之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

 

关于本站 | 免责声明 | 业务合作 | 广告联系 | 留言建议 | 联系方式 | 网站导航 | 管理登录
闽ICP备050307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