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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价值规律 

作者:未知来源:中央电教馆时间:2006/4/27 22:47:21阅读:n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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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规律的浅析


  一天,我们一家围在一起讨论今年果园该种什么。妈妈建议把桔子改成种橄榄,原因是橄榄价钱高,收入多。爸爸和我不赞成妈妈的看法,我们还是同意种桔子。爷爷没有表态什么,只唠叨着说:“变了,变了,全都变了,以前的桔子林,现在成了橄榄乡了。”
  一家的讨论引起了我的思索,爷爷的话更令我深思不疑。是啊!我县是盛产福桔的地方,当年还有“福桔 之乡”之称。生产桔子也使我县走向富裕,奔向小康,然而这几年来,福桔的产量却大量减少,橄榄搞出口, 价钱高,又可做营养品,这些都增加了人们对种橄榄的信心和兴趣,这俩年来,桔子生产遍及全县,人们担心桔子过多,怕再生产,销售不出去,到时连本都拿不回来,人们总以为:“桔子太多,橄榄不够。”
  其实,人们只考虑到现在的利益,这是因为果农没想到长远的利润,盲目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商品的价值规律的告诉我们:“桔子和橄榄的价格是由商品的价值量决定,并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当桔子投入的劳动量和橄榄一样时,但桔子产量比橄榄的高,造成桔子盈利多,因而人们纷纷从事桔子的生产,必然发生卖桔子同卖桔子的竞争,从而使价格降低,然而橄榄不好种,因此大家不愿意生产或少生产,生产量较少造成它供不应求,必然也会发生买橄榄同买橄榄的竞争,从而使价格上涨。生产桔子和生产橄榄的时间大致相同,由于橄榄难种,产量较少,价格也就高,桔子产量大,橄榄生产量较少,必然造成供过于求和供不应求,从而影响产品的价格,这也正是价值规律的所在。”
  从当前市场看,橄榄销路很广,畅销国内外,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所以,可以鼓励积极生产。而桔子从目前福州市场上看较为饱和,且福州人喜欢食用教甜的芦柑和仙头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物质的需求也越来越高,所以生产桔子就要改进技术,使生产出来的桔子既大又红,既甜又好,这样更能吸引更多的消费,所以生产桔子还是大有前途的。只要供求平衡,价值价格相等,桔子和橄榄都可以生产的,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和发展,不仅可以提高这两者和生产效率,而且也可以利用科技兴办乡镇企业,搞好桔子保鲜包装,生产水果罐头,桔子汁之类,使产品多样化,扩大销售额,开拓市场,还可以广开门路,由于南方桔子较多,地方少,也可运输到北方,这样南桔北调,既可以防止桔子浪费,又可以增加农民经济收入,所以我们农村不仅要大力发展橄榄和桔子,增加农村经济多样化,而且可以再生产一些适应本地方生产的品种,如柿子、梨、香蕉等。这样既可以强化农村经济改革也可以发展乡镇企业经济,促进农副产品的加工和商品化,推动经济的发展,所以无论人们生产任何产品只要遵循价值规律、掌握价值规律的作用,都是致富的好门路。
  因此我们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在大力发展桔子的橄榄及各大产品的同时,促进副产品的生产从另一方面推动国家经济发展,使我们致富道路更加宽广,祖国更加富强。


让长江水循着价值规律流动
——
来自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起点的报告
本报记者  顾兆农

    静卧在长江北岸的江都水利枢纽工程四大抽水站之一

  没有江水咆哮,没有马达轰鸣,记者眼中的江苏江都水利枢纽工程,静卧在初冬的长江北岸。   
    
面对这静谧幽雅的环境,心绪却没法平静:规划中的东线南水北调工程,从这里提水北送,老工程能不辱新使命吗?新使命还按老模式运行吗?水到底是什么?种种问题,搅得思绪翻腾……
    
听一听农民说
    
江都市昭关镇运东村农民马可宏,从小生活在这座巨大的水利枢纽建筑边,他对记者说:在我们这里,水首先是自然资源。再风调雨顺,种水稻也不能光靠老天下雨。干旱的时候,通过引江闸把水提起来浇灌田地。同样,发大水了,也得靠电力排涝。不管引水进渠还是排洪泄涝,都要有人的劳动。水的价值就是这样出来的。所以,水也是一种商品。”   
    
同村农民李梅英的水观念也大致如此:我们这个地方要多少水,就可以有控制地放多少水———水多了,可以叫它走;少了,可以让它来。所以庄稼基本年年丰收。这其中的控制,就是劳动的成本,或者叫作水的成本。李梅英完全同意这样的观点:即使是在这个长江边、运河畔的农庄里,农业用水也如家里的油盐酱醋一样,也得花钱买。   
    
要知道,1982年以前,江苏全省还实行无偿供水。不到20年,农民的水观念就有了这样的进步,这是令人欣喜的。   
    
记者在江都水利枢纽工程了解到,这个远东地区最大的电力排灌工程,在江苏境内通过9级提水,把长江水提高30多米后,使长江水流到了苏北的淮阴、宿迁、盐城、徐州和连云港等缺水地区。江水北调在江苏境内已经基本实现。江苏省水利厅的同志告诉记者,仅此一项,去年的基本运行费用就是1亿多元,而全省的水费收入还不到这笔费用的14   
    
较之无偿供水,这毕竟是一种进步。
    
算一算流水账
    
再听听农民的说法。   
    
李梅英说,现在,江都枢纽边的每亩农田每年交纳5元钱水利工程费。水的运行管理费用,每年每亩地要交20元。所谓水管理费,是指水利站、水管站的人员工资、渠道的维护保养等费用。谈到水价,李梅英说,农民们觉得蛮有负担的。现在种田的成本太高,粮食价格又偏低,因此,种田的基本没有什么收益。   
    
马可宏补充说,据他了解,水利站、水管站的负担也不轻———既要养在职的职工,还要养退休的职工,靠收上来的这点水费,过得也不怎么样。他说,农民们反映比较大的是,市里已连续3年按每个劳力收取的40治江费。听说收3年还不够,明年还要收。   
    
再听听江苏省水利管理部门的。江都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处陈学富主任告诉记者,几十年来,江都水利枢纽工程滋养着一方水土一方人,今天却落到欠供电部门2000多万元电费而无力偿还的境地……目前,从这个枢纽工程北调的水,70%左右为农业用水。农业用水的收费,仅为不完全成本的35%左右。   
    
农民的水负担不轻,水利部门的水亏空更严重。如此双亏,原因何在?
    
理一理新思路
    
有人认为,双亏的原因在于:不该收的(如某些地方性的收费)收了,该收的(如现行农业用水的价格明显偏低)却没有收。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性质的问题,关系到能否形成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将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纳入经营性收入进行管理。   
    
水利部门认为,农业用水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却很难按实际成本向农民收取水费。但是,价值和价格要逐步靠拢。农水的补贴,要变暗补为明补。有人建议,现行的水价可以逐步到位,但是,成本要算到位,这样有利于水商品意识的确立,为逐步让水利供水按经济规律运行奠定基础。   
    
在江苏,水利部门提供农业用水,政府对调水电费是作了大幅度补贴的。即使这样,水价与水成本的差距仍然很大,下一步,实施跨流域的南水北调,地方政府不可能对外省市用水给予电费补贴,这意味着,南水北调的水成本与价格的差距将更大。如果没有新的供用水机制形成,经一再提扬的长江水怎样顺畅地流动呢?这将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必须打开的一个结。   
    
今天,南水北调大工程呼之欲出,面对长江水资源的重新配置,无论调出水的省份,或是输入水的省区,都必须正视从水事业水商品的转变。新概念正在清晰起来:南水北调,在实现我国水资源再配置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应重视水的价值规律,使宝贵的水资源发挥作用。
    
水利部汪恕诚部长最近来到南京,在谈到东线的南水北调工程时说,水利部准备运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市场运作的方法,使活水奔流。具体说,就是由国家控股,成立一个由山东、河北、天津用水部门参加的有限责任公司,再由江苏成立供水公司,两个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确立买卖水的关系,分不同的时间、不同的水质、不同的水量,确定不同的水价。江苏于最近刚刚成立了苏北供水局。
    
种种迹象表明,长江的水商品时代快要到来了。 
    
                       《人民日报》 (20001121日第十版)  

 

运用价值规律 促进经济发展
——蚌埠市物价工作回眸

    价格工作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关系极为密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年来,我市的物价工作取 得了显著的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价格改革取得 重大进展,极大地推动了我市经济发展,也极大地活跃了 流通,繁荣了市场,促进了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和提高。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物价工作
    蚌埠解放初期,市场上先后出现4次涨价风潮,人民 政府充分发挥新组建的国营皖北贸易总公司的作用,积极 组织货源,挂牌标价出售商品。同时,运用行政手段,控 制标粮、油、盐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以平抑其它商品的价 格。 1949 年11月,皖北贸易公司仅低价抛售的棉纱达7560包,纱布1320匹,另有火柴、煤油、白糖、食油、淮盐等,对刹住涨价风潮起到了明显作用。1950年、1951年 ,执行中央贸易部制定的产、运、销三者有利的价格政策 ,初步确定出市场商品的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以打击扰 乱市场的投机倒把活动。
    1953年,国家统一制定粮食、食用植物油、棉花等购 销价格,取消季节差价,蚌埠市遵照执行。市先后调整粮 、油、棉、猪、牛、羊、蛋等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比解放 初上升20.2%;另对私营工厂采用加工订货办法,控制工 业品价格,以求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
    1955年,市规定所有商品都要明码标价,并认真开展审价工作。1956年,全市大部分职工工资得到调整,为防止商户抬高物价,8月8日起实行物价冻结,然后于10月份由市商业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国营、公私合营的19家商业企业进行重点物价审查,共审查417种商品, 对其中200多种偏高的价格作了纠正。
    我市从1953年开始,逐步建立起价格的计划 管理体制。按照国家对物价“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 则,重要商品的定价权、调价权集中于中央和省、市财政。 1957年至1960年,控制市场 商品价格的种类时有变化。1961年11月,市物价委员会对 占城市居民生活支出60%的18类200多个品种的商品,制定了零售价格和收费标准;对供需矛盾突出的主要消费品,在核定价格后实行票证定量供应;对计划外部分商品实行 高价敞开供应。1962年5月起,对工业、手工业商品出厂价、销售价和服务行业的各项收费标准以及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价格,进行一次大规模的全面审价。在此基础上,市物价委员会要求各经营单位建立价格帐卡和明码标价制度,并制定了《蚌埠市物价管理暂行实施办法》。1964 年8月至1965年6月,市物价委员会组织对商业、供销、物资、粮食、外贸5大系统的经营单位,开展审价工作,共审查677万笔价格,发现并纠正1318笔错价。1965年,市场上高价商品陆续退出,商品零售价格逐步趋于稳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为稳定物价,我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指示,分别于1967年和1970年两次宣布冻结物价,对安定社会、稳定市场起了很大作用。在物价日常管理中,除1973年10月进行过一次审价工作外,其余时间基本上停止了市场物价的监督检查。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物价管理工作逐步恢复。 1977年10月,印发了《蚌埠市物价管理暂行办法》 《蚌埠市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办法 规定,除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管理的产品(商品)外,其 它产品(商品)价格由市革委会计划委员会和各主管局(社) 两级管理,并重新实行产品(商品)价格归口管理制度。
    (计划)委员会负责贯彻并进行监督。对市管范围内的商品价格,规定了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制定和调整了工农业产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
    二、改革开放以来的物价工作
    从1979年开始到现在,价格改革不断深入,给我市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巨大影响。按照不同时期价格改革的思路、重点和方式,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价格改革的初始阶段(1979年至1984年)。改革的重点是调整价格结构;改革的方式是调放结合,以调为主。这一阶段,以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价格为重点。1979年,对冻结了20多年的农副产品价格作了重大调整。从夏粮上市时起,粮食统购价格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此外,提高了棉花、油料、生猪等价格,提价的农副产品计18种。同时,还提高了猪肉、牛肉、羊肉、蛋、水产品、牛奶7种主要生活副食品的收购和销售价格,其中猪肉上升31 %; 对粮油制成品也相应提高了销售价。1980年起,对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交售任务以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议购议销;对一些电子产品、机械产品、化工产品试行浮动价格,并把生产资料分为计划内和计划外两部分,允许计划外部分实行市场调节。
    1981年到1984年,市主要调整工业品价格,有升有降。烟酒属提价商品,电视机、手表、 涤棉布属降价商品。1983年,对一些主要工业产品,还采取“管住零售价、搞活中间价”的办法,适当放开内部的出厂、批发价格,以适应工厂自销、工商联营等多种经营方式的发展。期间,提高了统配煤厂销价格,同时陆续提高焦炭、钢材、化肥等原材料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提高了铁路货物运价。1984年,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有543 个小商品价格实行企业定价,对部分机电产品试行浮动价,即允许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自主灵活定价。
    第二阶段,是改革的展开阶段(1985年至1988年)。
    “实行混合价格体制”的思路居主导地位,市场取向明显加强;改革的方式是调放结合,以放为主。先后采取了三项重大措施。一是从1985年开始,全面放开生猪、鱼货市场,实行猪肉、水产品议购议销,随行就市。3月,蔬菜价格也逐步放开。同时,对农副产品改统购、派购为合同定购,粮食、棉花收购价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执行统购价,70%执行超购加价。对派购的农副产品实行国家指导下的议购议销。 二是从1985年开始,我市将市管台称、案称、石灰、水泥、 民房构件、民用瓦、家具、自行车配件、中成药、 新药等9种商品价格权限下放主管局,同时下放企业定价商品45种,取消了对超产自销的生产资料加价幅度不得超过国家定价20%的限制,即放开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三是从1986年开始放开名牌自行车等7种工业消费品价格;1988年开始,放开了13种名酒价格和13种名烟价格;提高了煤炭、交通运输的计划价格。
    第三阶段,改革的巩固阶段(1989年至1991年)。“实 行混合价格机制”的思路仍占主导地位。这一阶段,初步建立和健全了价格总水平的监测和调控体系,以及某些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等;1989年,我市出现通货膨胀,为稳定市场物价,建立起了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对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提价申报,对彩电、冰箱、洗衣机、外采啤酒实行限价,国家也重新颁布了有色金属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整顿铝锅、保温瓶、毛线等日用工业品价格,整顿棉纺织品价格。从1990年开始,对生产资料价格进行整顿,对天然橡胶、纯碱等生产资料价格实行“并轨”。在收费管理方面,1991年10月1日,《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对收费单位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收费管理开始步入正轨。1990年6月,市物价局成立商品房价格审查小组,正式介入商品房价格管理。通过治理整顿,使过高的通货膨胀得到控制。在市场物价趋于平稳的情况下,开始有计划、分步骤地调整价格,包括适当提高偏低的粮食、棉花、糖料收购价格,两次提高统配煤价格,三次提高原油价格,两次提高铁路货物运价以及提高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票价,特别是提高了25年来未作调整的粮油统销价格。在两年多一点的时间内,价格结构性调整的项目之多、范围之广、幅度之大,是改 革以来所没有的。
    第四阶段,改革的深化阶段(从1992年开始)。“建 立社会主义市场价格体制的目标模式”最终确立并居主导地位,价格改革全面深化、全面展开。1992年是我国改革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的一年。这一年,在改革开放和市 场经济的大潮中,价格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改革的深度和广度都超过以往。一是加快了转换价格 形成机制的步伐。1992年放开玻璃价格,同年9月,取消 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1993年国家先后放开 卷烟、生活用煤价格,同时对钢铁产品价格逐步放开。二 是结构性调整不断迈出重大步伐。其中包括:在1992-1997年的六年间,三次较大幅度地提高粮食定购价格,五次提高原油的实际出厂价格;四次大幅度提高铁路运价; 五次提高电力价格等等。除中央统一安排的结构性调价项目外,我市也择机疏导了部分突出的不合理价格。1993年自来水价格调为每立方米0.27元、1997年调为0.432元、1998年调为0.60元;1995年液化气价格调为每10公斤20元、1998年调为26元;继1993、1995年两次提高公交票价之后,1998年11月, 我市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就公交票价调整举行了首次 听证会,再次提高了公交票价;1994年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标 准,小学每生每学期15-25元、初中25-45元、高中60- 150元,1997年制定中小学学杂费最高限额,每生每学期小 学48-65元、初中68-85元、高中200-450元;民用煤、 医疗等价格也相应作了调整。在价格改革的同时,还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切实加强价格管理。制定了《蚌埠市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办法》。对“米袋子”、“菜篮子”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实行阶段性最高限价。建立副食品生产基地,发挥国有主渠道在平抑市场物价中的作用。1993年9月,我市在市区旅店业开征价格调节基金,1994年3月,建立了价调基金制度。截止到 1998年底,价调基金累计征收入库4270多万元,先后投入使用3000万元,价调基金在平抑市场物价、支持“菜篮子”工程建设和改善流通条件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96年,为开发低谷用电,减少高峰用电,合理配置电力 资源,我市对市区供电区域内的45家电力用户试行峰谷分 时电价。为降低农村电价,制定了三县一郊的农村到户电 价,经过整顿和督查,到1998年底,农村居民生活照明电价全部控制在每千瓦时1.00元以内。
    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推进住宅商品化进程。1993年,我市出台了《蚌埠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控制普通住宅房价格,放开高标准住宅以及非住宅价格。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1995年制定公房出售成本价和标准价。从1996年开始,我市加大住房租金改革力度,租金标准每平方米由0.30元调为0.65元,1997年调为0.92元,1998年调为1.24元,使租金占我市双职工家庭工资的比重,每年都提高1-2个百分点。
    深入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随着价格改 革的深入,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现象日趋严重, 企 业和群众反映强烈。市汇总印发了国家、省、市先后公布取消的276项收费项目,从1997年9月起,市先后分三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26项,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3030万元。在60 个大中型企业试行收费登记卡制度, 推行个体私营企业收 费明白卡。自1992年至今连续8年开展收费年审工作,累计 审查收费单位380个,审查收费项目3388个, 审查收费金 额13.38亿元,查出乱收费金额达652.36万元。
    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价格秩序。从1984年起,市 建立专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14年来,市区共查处各类 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7441件,实现经济制裁总金额2796.60 万元,其中没收价格违法所得2166.15万元,退还消费 者567.18万元。上交财政2229.4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于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给价格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物价部门将着力加强价格调控,深化价格改革,强化农村物价管理,建立健全价格法律体系,整顿市场价格秩序,为我市的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物价局 赵全新 陆培云)


怎样正确理解
商品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兼与石先华同志商榷
      

作者:王学朝  徐杰

 

  《中学政治教学参考》1995年第12期刊登了石先华同志《浅谈“商品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一文。文章认为,“‘商品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的观点与长期以来‘商品的价格由价值来决定’的观点发生了矛盾,‘商品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的观点不仅是正确的,而且在提法上更科学、更符合客观实际”。这就否定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价值决定价格的基本观点。对此,我们有不同的看法,特与石先华同志商榷,并就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一、“商品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实际上是指市场形成商品的价格

  首先,“商品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是针对以往“商品由国家统一定价”而言的,不是针对“价值决定价格”而言的。石先华同志注意到了高一《思想政治》教材第五课中有关“商品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的提法,但却误解了这一提法的本来含义。教材第五课的“引言”中写道:“在1979年以前,我国的商品基本上实行单一的计划价格形式,数以十万百万计的商品的定价权,集中在中央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手中。我国商品定价权的变化,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正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在讲资源配置方式时,教材写道:过去,我们“在否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忽视价值规律和市场作用的同时,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定价的范围太大,而且价格一旦确定,很少调整。技术发展了,劳动生产率提高了,或产品用料消耗变了,供应情况不同了,价格却往往不变。这就使得不少商品的价格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违背了价值规律的要求。……实践告诉我们,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必须进行改革。”在讲价格改革的重要性时,教材写道:“价格改革是发展市场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应当根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采取调放结合、以放为主的办法,积极加 以推进,尽快取消价格‘双轨制’……”由此可见,教材虽然在好几处提到“商品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但都是针对旧经济体制下商品由国家统一定价而言的,没有一处是相对“价值决定价格”的观点而言的,“商品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与“商品的价格由价值来决定”并不矛盾。

  其次,教材一再强调商品交换要按照等价原则来进行,要遵循价值规律。教材写道:“为了维护企业各自的物质利益,客观上要求各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在互相转让产品时实行等价交换。”“这些非公有制经济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之间,在互相转让产品时,也必须实行等价交换。”“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具有商品经济的共同属性:凡是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商品的价值量都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凡是商品经济存在的地方,价值规律都要起作用。”“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计划的实施也要自觉遵循价值规律……”从这些论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教材关于“商品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的提法非但没有否定价值决定价格,反而是以价值决定价格为基础的。我们认为,“商品的价格由价值来决定”是从商品价格的根本决定因素和商品总价格与总价值的关系上讲的,“商品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则是从商品的市场价格要反映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的角度讲的。考察问题的角度和层次不同,得出的结论自然不同。我们不能因为两个结论的个别字眼相同,就轻率地断定它们是矛盾的。石先华同志把“商品的价格由市场来 决定”理解成“市场是商品价格的决定因素”,把供求关系对价格的影响作用夸大为决定作用,以致否定了价值决定价格的正确观点。

二、商品的价值量只能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

  石先华同志在文章的第一部分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提出了大胆的怀疑以至否定。文章说:“……事实上商品的这个价值仅仅是一种理论的抽象,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不会得出这一匹布的价值是5小时这一时间的,因为任何一种计算方法或计算工具也不能将这个时间计算出来。……人们看到的只能是商品的价格而不是价值。”文章接着说:“表现商品价值的价格是不确定的,……一定的时间里,商品的价格多高多低,既不是人决定的,也不是人计算出来的,它是在交换中自发形成的,是由当时市场的诸多因素决定的。 ”在这里,石先华同志不仅否定了商品价值有量的规定性,而且否定了商品价值有质的规定性。是的,同商品的使用价值相比,商品的价值看不见,摸不着,但这并不等于说商品的价值就不存在了。商品的价值是一种客观存在,有自己的实体,即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人类劳动。生产任何一种商品,都必须耗费人的劳动力。马克思指出:“价值实体不外是而且始终不外是已经耗费的劳动力,——劳动,即和这种劳动的特殊的有用性质无关的劳动,——而价值生产不外就是这种耗费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428页)价值实体凝结在商品体内,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当然,商品自身是无法表现其价值的,只有与其他商品相交换,商品的价值才能通过交换价值(货币产生后通过价格)表现出来。交换价值只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内容,交换价值必须以价值为基矗实际上,我们正是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发现了商品的价值,掌握了商品的价值对象性。商品的价值不仅有质的规定性,也有量的规定性。商品的价值量即商品价值的大小,是由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人类劳动量决定的,而衡量劳动量的天然尺度是劳动时间。众所周知,决定商品价 值量的劳动时间不可能是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而只能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此,经典作家早有论述。石先华同志认为,“商品的这个价值仅仅是一种理论的抽象”。

  是的,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看不见,摸不着,不是靠人计算出来的。但是,商品交换的实践告诉我们:同样的商品,出现在同一市场上,社会只承认它们有同样的价值。教材指出:“现实生活告诉我们,商品是一个天生的平等派,它不管个别生产者耗费的劳动时间有多么不同,在市场上出卖时,只能是同样商品卖同样的价钱,也就是说,同样的商品,它们的价值量是相同的。”“同样的商品,它们的价值量是相同的”,这充分说明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马克思说过:“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就象房屋倒在人的头上时重力定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一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92页)人们的经济活动必须尊重这一规律,否则,就会受到它的惩罚。石先华同志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仅仅是一种理论的抽象”,用商品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否定商品价值质和量的规定性,从而否定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客观经济规律——价值规律。把商品价格的波动看成是一种纯市场因素支配的偶然现象,显然是不妥的。

三、商品的价格归根结底是由价值决定的

  石先华同志在文章的第二部分提出了商品价格的“供求决定论”。文章先是承认“价值起决定因素”,接着就以假设的例证否定了这一点,说“商品的价格主要是由供求决定的”。

  不可否认,市场供求关系会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较大的影响。需求大于供给,价格趋于上升;需求小于供给,价格趋于下降。但是,供求对价格的影响是有条件的。如果某一种商品的价格在长时间内居高不下,该种商品就会被大量地生产出来,从而迫使该种商品价格降低;如果某一种商品的价格在长时间内只降不升,该种商品的生产者就会缩减生产,减少供给,从而迫使该种商品价格回升。可见,供求影响价格,价格也影响供求,二者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市场供求与商品价格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必然会产生:①价格不会偏离价值太远。价格不会无限制地上涨,也不会无限制地下跌,它总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②每一次交易不一定恰好价格与价值相一致,但从一个较长的时期来看,商品的平均价格还是与它的价值相符的,因为上涨的部分与下跌的部分可以互相抵消。从全社会来看,商品的总价格与总价值仍然是相等的。价值决定价格有其客观性,供求关系只能影响价格,而不能决定价格,价格终究是由价值决定的。石先华同志所言“价格主要是由供求决定的”,不仅不符合实际,而且从理论上也讲不通。果如其言,价格岂不成了供求的货币表现?供求关系使价格不断地背离价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这不仅不是对“价值决定价格”的否定,恰恰相反,正是“价值决定价格”的表现形式。我们不能用“价值决定价格”的表现形式来否定“价值决定价格”本身。恩格斯指出:“商品价格对商品价值的不断背离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只有在这个条件下并由于这个条件,商品价值才能存在。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215页)

  石先华同志在文章的第二部分还提出了商品价格的“合力决定论”。文章认为,把价格看成“是由价值、供求等综合因素形成的合力即市唱—这一统一体决定的更为妥当,更符合客观实际”。在这里,我们姑且不说不能把价值与供求等因素一起归入“市唱—这一统一体”,因为流通或交换不创造价值,退一步讲,即使“这一统一体”存在,我们也不能将价值、供求对价格的作用等量齐观。唯物辩证法认为,在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同时存在着许多矛盾,这些矛盾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所起的作用也是不一样的。其中,必有一种矛盾起着领导的、决定的作用,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这种矛盾,叫做主要矛盾。在决定商品价格的“这一统一体”中,价值与供求究竟哪个因素是主要矛盾,起着领导的、决定的作用?这是“合力决定论”所回答不了的问题。如果承认价值是主要矛盾,石先华同志提出的“供求决定论”与“合力决定论”会不攻自破;如果承认供求是主要矛盾,就会导致“价格现象反映的是看得见的供求本质”这一荒谬的结论。从表面上看,“合力决定论”的观点似乎很全面,其实,它恰恰否定了价值对价格的决定性作用,否定了价值规律的存在,因而是站不住脚的。

石先华同志在文章的第二部分讲道:“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成本的降低等因素引起价值的变动是缓慢的,对价格变动的影响是轻微的。”我们认为,这不符合实际。100多年前,法国皇帝拿破仑第三宴请宾客时,宾客都用银碗,唯独他自己用铝碗,以显示自己的尊贵。如今,全世界普通老百姓都能用得起铝制餐具,却很少有人能用得起银制餐具。对此,不知石先华同志该作何解释?在我国,80年代后期以来,手表、化纤衣料和某些家用电器的价格普遍下降,难道这些商品的降价不是社会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的结果,而仅仅是供过于求的缘故?

四、价值决定价格是指商品交换过程中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总趋势

  价值规律告诉我们,价值决定价格是从商品交换的总体上讲的,是指价值决定价格变化的总趋势,并不是指每一次具体交换价格一定要与价值相等。关于这一点,石先华同志的文章有两处明显地存在着误解:一是在文章的第二部分,说“供求因素的变化却是经常的、多变的,对价格的作用是最直接的、明显的”。接着,以西红柿的价值、价格与供求的变化为例,证明供求关系决定价格。文章虽然强调“就整个社会而言”,实际上恰恰是用具体的、个别的商品交换现象来看待价格与价值、价格与供求的关系,从而得出了与价值规律相悖的结论。二是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在分析商品交换的价值规律时,生搬硬套形式逻辑的公式。

  价值决定价格是指价值决定价格变化的总趋势,而石先华同志却违背逻辑思维的同一律,混淆现象与本质的区别,用某些具体的、个别的价格背离价值的现象,去对照形式逻辑的“全称肯定判断不能有一例为假”,从而否定了价值决定价格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价值决定价格要通过商品交换的现象表现出来,现象反映本质,但不等于本质。我们必须透过现象去认识和把握本质,而不能把现象与本质混为一谈,更不能用个别现象去否定一般规律。例如,对自行车的价格,应从一个较长的时间来看,从社会总体上来看,从价格变化的总趋势上来看,而不能孤立地看一次次各不相同的交换价格。目前,一辆上海产凤凰自行车的价格一般在400元左右。因时间、地点不同,它的销售价格并不一样,有时低于400元,有时则高于400元,甚至上下浮动的幅度还比较大。但是,无论怎样低,它不会低到一枝普通圆珠笔的价格;无论怎样高,它不会高到一辆桑塔纳轿车的价格,更不会高到一架波音747民航飞机的价格。原因何在?是因为自行车供过于求,抑或供不应求?显然都不是!真正的原因是价值规律在起作用。理解商品价值与价格的关系,必须把握商品价格变化的总趋势,而不能被纷纭复杂的商品交换现象所迷惑。

  至于某些特殊商品和买卖对象的高价交易,则完全是商品货币关系的派生物,已超出了正常的商品交换范畴,它们的价格是一种“虚幻价格”,同表现商品价值的价格有着质的区别。对于市场上出现的某些不法商贩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并漫天要价的欺诈行为,更应另当别论。五、价值决定价格是经典作家的一贯思想

  石先华同志在文章的第四部分引用了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一文中的两段话,由此得出如下结论:“价值和供求对价格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马克思的上述认识,事实上已揭示了‘商品的价格由市场来决定’这一含义。”先不说根据马克思的那两段论述得不出这一结论,单就这一结论本身来看,也是很不妥当的。商品市场价格的形成固然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但各种因素所起的作用不可能是等同的。讲“价值和供求对价格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既有悖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原意,也不符合客观实际。石先华同志所引用的马克思的前一段话,实际上是说供求影响价格,并不是说供求决定价格。对商品价格最终起决定作用的究竟是什么?石先华同志所引用的马克思的后一段话作了比较明确的回答:“价格由生产费用决定,就等于说价格由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这就是说,价格是由价值决定的。关于这一点,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以下论述中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印证。“价格是物化在商品内的劳动的货币名称。”(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19页)在这里,马克思明确地告诉我们: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值实体是商品中所包含的抽象人类劳动,商品价格的高低反映商品价值量的大校马克思强调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但并没有否定供求关系对价格的影响。马克思指出:“这种交换比例既可以表现商品 的价值量,也可以表现比它大或小的量,在一定条件下,商品就是按这种较大或较小的量来让渡的。可见,价格和价值量之间的量的不一致的可能性,或者价格偏离价值量的可能性,已经包含在价格形式本身中。但这并不是这种形式的缺点,相反地,却使这种形式成为这样一种生产方式的适当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规则只能作为没有规则性的盲目起作用的平均数规律来为自己开辟道路。”(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20页)可见,价值规律正是通过供求关系的不断变化所引起的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实现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商品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生产价格等于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马克思指出:“价值规律支配着价格的运动,生产上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的减少或增加,会使生产价格降低或提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200页)列宁指出,马克思“解决了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形成平均利润率的问题”。“这样,价格离开价值和利润平均化这个众所周知的、无可置辩的事实,就为马克思根据价值规律充分说明了,因为一切商品的价值总量是与价格总和相等的。”(《列宁选集》,第2卷,595页)在谈到生产费用时,马克思指出:“商品出售价格的最低界限,是由商品的成本价格规定的。”(《马克思恩 格斯全集》,第25卷,45页)

  综上所述,“供求决定论”与“合力决定论”都有悖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本意,“价值决定论”才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一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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