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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课 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作者:未知来源:中央电教馆时间:2006/4/28 18:31:54阅读:n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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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元之战”和“米棉之战”

  解放初,巨额的投机资本兴风作浪,囤积居奇。投机商们首先从捣乱金融开始,于1949年4月、7月、11月和1950年2月连续掀起4次大规模涨价风潮,上海的物价从1949年5月到1950年2月,上涨了一二十倍。

  物价上涨,首先是从金银、外币开始的。解放后不久,各地军管部门和人民政府都颁布了金银外币管理办法,禁止以金银计价,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限期收兑。同时宣布: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为唯一合法的货币。但社会上的投机商人对此置若罔闻,公然蔑视政府法令,狂称:“解放军进得了上海,人民币进不了上海。”金银投机活动有增无减。从1949年5月27日至6月初短短的13天中,黄金价格上涨了2.11倍,银元价格上涨了1.9倍,市场物价也随之上涨了2.7倍。极为猖獗的金银投机活动严重冲击和动摇了人民币的地位,造成了市场物价急剧上涨。严重影响市场物价,影响人民币的地位。

  新生的人民政府首先以经济的办法解决问题。集中大量银元拿到黑市上抛售,先把价格压低,再宣布禁止流通。6月5日,人民政府曾向上海市集中抛出银元10万枚,但立即被吞没,银元价格仍继续上涨。人民政府一再向金银投机者发出劝告,但他们依然我行我素。在劝告无效的情况下,各地人民政府在中央的统一布置下,采取了断然措施。于1949年6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动军警,查封了金银投机的大本营“证券大楼”,对首要投机分子逮捕法办。

  武汉市人民政府也逮捕了银元投机分子200余人,查封了两个专门从事金融投机的大钱庄。广州市人民政府取缔了从事投机的地下钱庄87家和捣乱金融市场的“剃刀门媚”(即街头兑换店)377家。这就是解放初期有名的“银元之战”。

  此后,投机资本家并不甘心认输,他们认为“银元之战”是人民政府靠政治力量取胜的。他们又将投机目标转向粮食、棉纱、棉布、煤炭市场。在他们的哄抬下,全国物价一日3涨。上海从6月21日到7月21日,米价上涨3倍,纱价上涨3.8倍,布价上涨3.5倍。这时国民党的特务叫嚣:“只要控制了‘两白一黑’(大米、棉纱、煤炭),就能置上海于死地。”

  于是,中央人民政府再打“米棉之战”。人民政府依靠强大的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在全国范围内调运和集中足够的粮食、棉纱、棉布等重要物资,选择适当时机,集中抛售,给投机商人以毁灭性打击。

  从1949年11月15日至30日,中央人民政府从东北每日调运1000万至1200万斤粮食入关;同时加紧华中棉花东运,把陇海沿线积压的棉纱运至西安。此间,天津先后从东北调运粮食6000万斤,准备布匹35万匹,棉纱5000件;上海准备棉布110万匹,棉纱2.8万件;汉口准备棉布30万匹,棉纱8000件;西安准备棉布40万匹。经过周密布置和准备之后,选择市场价格达到高峰之机,于11月25日,在全国各大城市统一行动,集中抛售,使投机商措手不及。26日,市场物价立即下降。连续抛售10天后,粮棉等商品价格猛跌30%至40%。投机商人哄抬物价的阴谋破产。他们竞相抛售存货,但市场已经饱和,越抛,物价越跌。结果,不仅所囤积的货物亏本,而且还要付出很高的利息,许多投机商因亏损过多,不得不宣布破产,许多私人钱庄因借给投机商人的款项无法收回,亦宣告倒闭。这就是解放初期著名的“米棉之战”。从此,投机商人一蹶不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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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
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

一九五一年二月四日

  关于清理企业中的公股公产问题,本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了《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业经本院第六十六次政务会议批准公布施行。兹就有关该办法第三条(3)款所规定对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以及其它反革命分子在企业中的股份和财产依法没收的程序,作如下指示:

  一、凡公私合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中有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的股份和财产,应予依法没收时,必须报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审核后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方得执行。在未得批准前,为了防止破坏、转移、隐匿,只能予以登记、冻结或查封,不得宣布没收。

  二、属于前条以外的一般土匪、特务、恶霸、反革命分子在企业中的股份和财产,经县(市)人民法庭或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时,应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特令指定之专署)批准执行;经省(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判决者,得不经报请批准手续。

  三、过去经由县(市)人民法庭、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或各级人民政府决定没收的前两条所称之财产,业经执行而无异议者,不再变更。

  四、企业中有本指示一、二两条所称之财产尚未经政府没收者,该企业业务执行人应按照《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否则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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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
一九五○年三月三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三月三日发出通令称:《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已经第二十二 次政务会议通过,即希各级政府遵照执行。

  《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全文如下:目前我们的财政经济情况,有以下一些特点:(一)根据各区报告:全国军政公教人员已近九百万人;(二)去年秋季规定征收的公粮,虽已大部征齐,但在若干地区尚未征齐,且在征收工作中发生偏向。税收的实收数字与预定计划亦有距离;(三)过去国家支出的大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和依靠增发通货,现在则公粮和税收大多尚由各区省市县人民政府管理。此种财政上的不统一和收支机关之间的脱节现象,如果任其继续下去,则势必额外增加通货的发行;(四)除西藏外,中国大陆已全部解放,由通货膨胀而来的金融物价波动,已不能限于一地,而势必影响全国。但是全国人民经过了十二年战争和通货膨胀之后,生活已极困难,需要我们努力防止通货膨胀。

  上述的财政收支不平衡与收支机关脱节现象,如不速求克服,则不但一九五零年的财政概算有被冲破的危险,而且由此而来的金融物价波动,将大大增加全国人民的困难。但是必须指出:目前财政情况比之去年已有改善,进一步缩小财政收支之间的不平衡和防止金融物价大波动的可能性已经存在。其关键在于:节约支出,整顿收入,统一财政收支的管理。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特作如下各项决定:

  (一)成立全国编制委员会。以薄一波为全国编制委员会主任,由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派聂荣臻为副主任。各大行政区、省、大市均分设编制委员会,制订并颁布各级军政机关人员、马匹、车辆等等编制。各部队各机关的首长必须亲自负责,核实现有人员马匹,消灭虚报估计数字。立即停止各机关不经批准自行添招人员及招人开训练班的现象。政府及企业部门编外及多余的人员,不得擅自遣散,均由全国各地编制委员会统一调配使用。各部门各企业如须增添人员,在经过适当机关批准之后,必先向全国编制委员会请求调配,只有调配不足又经适当机关批准时,才能另外招收。所有旧军队旧人员一齐包下来的政策不变,但在我军解放前已跑散人员,不必继续招回。自己要求回家的人员,不必强留。包下来的人员,亦不应采取消极的包饭态度,应该有步骤地加以改造和合理使用。

  (二)成立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以陈云为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主任,杨立三为副主任。各大行政区、盛市、县各后勤部,各企业,各工厂,均分设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各级首长亲自负责,指导清查仓库,在本年六月底前查明所有仓库存货,无隐瞒地逐级转报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不得打埋伏,不得擅自转移。所有仓库物资,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统一调度,合理使用,以便减少今年的财政支出及向国外定货。

  (三)厉行节约。所有机关和公立学校,必须规定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数量及每个人员的工作定额。所有国家工厂和企业,除规定职工人数及生产的质与量外,必须实行原料消费的定额制度,铲除囤积材料的浪费行为。一切国营经济部门,均须提高资金的周转率,保护机器资材,建立保管制度,严惩贪污浪费人员。全国均应节省一切可能节省的开支,缓办应该缓办的事务,以便集中财力于军事上消灭残敌,经济上重点恢复。

  (四)全国各地所收公粮,除地方附加粮外,全部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各盛市、县、区人民政府,非依粮局支付命令,不得支取公粮;同时盛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有保管公粮不使损失腐烂与协助运输的责任。由于若干地区去年歉收和大城市需粮浩大,因此,必须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拟定全国范围的公粮调拨计划,以便达到合理使用的目的。除人马口粮、集中起来的残废军人优待、救济、婴儿保育粮外,不经批准,各地不得以公粮发作经费。在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审慎计算其可能,发出调拨命令之后,各省不得拒绝以本省公粮运济外省或其他地区。凡属拨给外地的粮食,均应拨给近地的好粮。责成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制定关于公粮支付、保管、运输的各项规定。

  (五)除批准征收的地方税收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的一切收入,均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全国各大城市及各县如在二月底尚未建立国库者,统限于三月中建立好,并代理地方库业务。三月份起所有税款逐日入库。离库较远之镇市,则由各地财政经济委员会规定时间按期入库,禁止延期缴库及挪借行为。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是全国财政开支恢复经济所需现金的最大来源,为了完成征税工作,全国各大城市及各县的人民政府必须委任最好的干部担任税务局长。

  前述四五两项的公粮征收额,包括地方附加公粮征收额在内及税则、税目、税率,统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提交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施行,不经批准,各地人民政府不得增减和变动。

  (六)为了调节国内供求,组织对外贸易,有计划地供售物资与回笼货币,各地国营贸易机关的业务范围的规定与物资调动,均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统一指挥。各地人民政府与财政经济委员会负有监督和协助本地贸易机关执行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统一计划的任务。非经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批准,各地贸易机关不得改变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规定的业务计划。贸易机关与各企业、各工厂、各合作社的营业往来,均须依照经营业务的正常经济核算制度,不得以财政经费不足的理由,拖欠贸易机关的货款。一切经济机关之间的营业往来,必须严守信用,凡遇对方失信时,得向法庭控告。凡属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所属国营贸易机关每日售得的现金,必须逐日解缴国库,不得挪用延缴。各地贸易机关除经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批准者外,不得向国库支取贸易金款。一切部队机关,必须严遵毛主席命令,不得经营商业。

  (七)凡属国家所有的工厂企业,分为三种办法管理:一 是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各部直接管理者,二是属于中央人民政府所有,暂时委托地方人民政府或军事机关管理者,三是划归地方人民政府或军事机关管理者。依此标准,责成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划清现有各国有工厂和企业的管理责任,并制定对这些工厂企业投资贷款的条例。一切公营工厂企业及合作社,均须依照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的规定,按时纳税。一 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经营的工厂企业,均须将折旧金和利润的一部分,按期解交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或地方政府,其解交的总数和按期交出的数量,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及地方政府根据情况分别规定之。

  (八)指定人民银行为国家现金调度的总机构。国家银行应增设分支机构,代理国库。外汇牌价与外汇调度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各公营经济部门及各机关请求外汇,统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核。私人请求外汇办法仍旧。一切军政机关和公营企业的现金,除留若干近期使用者外,一律存入国家银行,不得对私人放贷,不得存入私人行庄,违者应受处罚。国家银行应尽量吸收公私存款,但国家银行本身业务上使用这些存款的限度,亦不能超过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规定。

  (九)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必须保证军队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开支及恢复人民经济所必需的投资。对军队及地方经费的现金支付办法,应按照编制的确有人数,根据供给标准和全国概算所列的现金部分,按月按季地批准各部队各部门的预算,按期支付现金。其原则是先前方,后后方,先军队,后地方。对地方经费的支付,照供给标准应发经费中扣除其地方税收及企业收入所入的部分。国营企业的投资,文教社会事业费的支付,依照全国概算及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的各期支付数量支付之。国营企业请领投资款项前,必先有经过批准的相当的工程预算。为确保军政费、事业费及企业投资的币值,国家银行对一切军政部门及公营企业举办短期的无利的或一定数量下低利的折实存款。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为保证上述各项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地管理税款、公粮支拨、公粮实物变款、公债收入、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折旧金等等,以保证这些收入按时入库。

  (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认为严格地实行上述九项,国家的财政困难就可能克服,军政费用的开支就可以保证,金融物价的大波动就可能防止,因此,必须严格地完全地予以执行。凡不实行、不遵守上述各项规定者,即属破坏人民利益,违犯国家法纪,中央人民政府将制订适当的法律,给予这些分子以必要的制裁,来保障上述各项规定的严格实行。    在过去的时期,各级地方工作同志在支援前线、征收粮税等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今后仍负着极大的责任,他们的工作与军事胜利是分不开的。同时,在目前实行财政经济管理的统一,因为许多地方是新解放区,在工作进度上说,也有若干困难的。但由于财政情况的困难,收支机关的脱节,金融物价的不稳,因此,要求我们必须有进一步的统一。在公粮、税收划归中央人民政府统一支配以后,地方经费开支,比前困难的情况是可能发生的,但应该设想这种困难比之全国财政经济的管理继续不统一和金融物价大乱而来的困难,其程度和后果要小得多。因此,必须强调部分服从全体、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宁愿忍受若干较小的困难,以便防止和避免更大的困难。各地领导同志必须保证在粮税归中央人民政府统一支配之后,一切地方工作同志不但不应有消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发生,而且对今后财政经济工作,应有更加积极负责的态度,这是我们的要求,也是地方工作同志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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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的“三反”运动

  1951年12月至1952年10月,中共中央领导全党,发动全民,在党、政、军、民机关内部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这是刚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人,自觉地清除自身腐败现象的成功之举。这场运动开创了50年代良好的党风、政风,对后世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反”运动之缘起

  “三反”运动直接发端于当时在全国开展的增产节约运动。1951年下半年后,抗美援朝战争仍处于边谈边打的局面,经济财政状况仍未实现根本好转,而战争的继续耗资巨大(约占年度财政支出的 50%),国民经济建设又刻不容缓,这就给国家的财力物力造成极为沉重的负担。那么,资金从哪里来?出路又何在?恰如毛泽东所说,只有增产节约是一条康庄大道。为此,10月份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决定采取精兵简政、压缩开支、厉行节约、禁止浪费、增加生产等开源节流措施,以落实毛泽东提出的“战争必须胜利,物价不许波动,生产仍需发展”的战略决策。同月23日召开的全国政协一届三次会议也向全国人民发出号召:要立即开展一场爱国增产节约运动,用实际行动支援抗美援朝和国内经济建设。

  随着增产节约运动的深入发展,各地都揭露出了触目惊心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问题。据1952年1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节约检查委员会主任薄一波的报告:从1951年12月10日以来的一个月中,据不完全的初步材料,在政府系统27个单位中已发现的贪污人数达1670人;浪费现象也相当惊人,仅军委后勤系统和铁路系统1951年一年内因管理不善,就损失汽油7000余吨;纺织工业部所属经纬纺织机器厂,国家投资4000多亿元(旧币,下同),因计划不周,施工马虎,工厂建筑尚未完工,所有厂房的289根柱子中已有280根不平衡下沉,造成巨大损失。工业部化大公为小公,金额达730亿元;重工业部领导则有为下属厂假造开支 503亿元的问题。官僚主义问题也很严重,贸易部向苏联订购牲畜防疫药时,将3吨误写为300吨,将出口订货单中的“米茶砖”误译为“黑茶砖”,各级领导审批时都未发现问题,致使造成损失62亿元。根据1951年12月27日华东军政委员会报告说:贪污腐化、铺张浪费和官僚主义的恶劣作风在许多地方已侵入到党政军机关里面,据不完全统计,1951年1月到11月在华东一级司法及监察机关已处理贪污案件179起,贪污金额达288亿元。据华东人民监察委员会1950年6月至1951年11月统计,因个人贪污而造成国家财产损失1242亿元。上海国营各纺织厂从1949年6月至1951年6月因产品不合格、管理不善而造成浪费1500亿元。1951年上海粮食公司因领导存有严重官僚主义,造成1000多万斤粳米霉烂变质。东北地区自1951年 9月开展增产节约和反贪污腐化、反官僚主义运动不久,就暴露出大量问题。如东北贸易部仅检举的贪污金额即达 5亿元;沈阳市仅工商局所属各单位就揭发出3629人有不同程度的贪污行为;东北铁路系统因官僚主义而造成上千亿元的材料积压无人过问。

  建国之初,“三害”的大量存在和蔓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解放后党政军民机关留用了为数众多的旧人员,由于他们长期为旧中国官贵民贱、奢侈浪费、贪污腐化之风所浸染,积习颇深。解放后虽经教育但尚未得到彻底改造,所以一有机会便旧病复发;有些人虽身在人民政府,但不思改悔,我行我素,利用各种方式肆意盗窃国家的财产;有些则是混进或受不法资本家派遣打入机关内部的“坐探”与“内线”,里通外联,狼狈为奸,时刻寻机进行破坏和捣乱。据有关部门统计,从建国到1951年11月的两年中,在发现的贪污案件中,旧职员竟占贪污人数的 99%。其次,在新中国建立之后,许多不法之徒往往采取阿谀奉承、请客送礼、金钱美女引诱等手段,对党政机关干部进行腐蚀拉拢,使一些意志薄弱者成为糖衣炮弹的俘虏。第三,革命胜利后,共产党从硝烟弥漫的战争岁月进入和平建设时期,从穷乡僻壤来到繁华的城市,由在野党成了执政党。随着形势、环境、地位的变化,一些意志薄弱的共产党员以功臣自居,贪图享受不愿再过艰苦生活。因而“坐衙”当权,疏于政事,玩忽职守,官气十足,脱离群众等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滋长,或羡慕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铺张浪费甚至贪污盗窃、蜕化变质。曾震动全国的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就是突出的典型。

  刘、张二人是经历过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考验的老党员、老干部。他们进城之后,在资产阶级的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下,个人主义恶性膨胀,利欲薰心,腐化堕落,蜕化变质。他们利用职权,侵吞公款;勾结奸商,投机倒把;私设“建筑公司”,非法牟取暴利;甚至盘剥民工,克扣灾区救济粮款,共贪污 171亿余元巨款,供其挥霍享受,由革命的功臣堕落为人民的罪人。另据平原省1951年上半年的统计,在处理的违法乱纪干部中,贪污受贿者占 65%。由此可见,“三害”在党政军民机关也发展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这不能不引起中央的高度警觉。

  1951年11月 1日,东北局向中央报告开展增产节约运动,进一步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的情况,概述了揭露出的大量贪污浪费问题及开展这一斗争的经验,提出必须开展一个群众性的民主运动,广泛发动群众进行反贪污腐化斗争;必须首长负责,亲自领导,带头层层做自我批评;组织工作组深入下去检查督促等。中央对东北局的报告极为重视,于11月20日转发省(军)级党政军以上各级党委,并严肃指出:

  “请你们重视这个报告中所述的各项经验,在此次全国规模的增产节约运动中进行坚决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在展开这个运动和这些斗争之后,每一部门都要派出必要的检查组检查所属的情况,总结经验,向上级和中央作报告。”这是中央第一次提出开展“三反”斗争问题。11月25日,西南局第一书记邓小平在给中央的电报中称:西南地区将把反贪污反浪费当作1952年的重要任务之一。11月30日中央在转发西南地区报告的批语中说:“我们认为需要来一次全党的大清理,彻底揭露一切大中小贪污事件,而着重打击大贪污犯,对中小贪污犯则采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针才能停止很多党员被资产阶级所腐蚀的极大危险现象,才能克服二中全会所早已料到的这种情况,并实现二中全会防止腐蚀的方针,务请你们加以注意。”11月29日华北局第一书记薄一波、第三书记刘澜涛向中央报告了刘青山、张子善严重贪污的情况。这更加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并于第二天转发各地,尖锐指出:“这件事给中央、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提出了警告,必须严重地注意干部被资产阶级腐蚀发生严重贪污行为这一事实,注意发现,揭露和惩处,并须当作一场大斗争来处理。”从中央转发三个大区的报告的批 语中可以看出,中央发动“三反”运动的决策已酝酿成熟。

  毛泽东亲自挂帅抓“三反”

  1951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正式拉开了“三反”运动的序幕。

  中央的《决定》,实际上是展开“三反”运动的动员令,它对为什么必须进行“三反”及如何进行“三反”等重大问题,进行了提纲挈领的论述。《决定》指出:在反贪污斗争中,必须同时反浪费和官僚主义。因为浪费与贪污虽属性质不同,但浪费造成的损失极大,又常常与侵吞、盗窃和骗取国家财物或收受贿赂相接近;而官僚主义则是贪污、浪费现象所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因此,各级领导机关必须大张旗鼓地发动一切工作人员和有关的群众进行学习,不厌其详地进行宣传解释,使之充分地、明确地认识全局的情况和任务;各级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督促与检查,大力号召坦白和检举,严厉惩治一切贪污分子和严肃查处浪费、官僚主义问题。

  运动发起之后,中央抓得非常紧,时刻注视着运动的进程,不间断地给予督促和指示。12月4日,中央在转发北京市《关于展开反贪污斗争意见的报告》批语中指出:

  县(团)级以上各级党委,在三个星期内,至迟在一个月内,要发动党内外最广大的群众,雷厉风行地检查和惩治贪污分子,并责成各级领导在一个月内,务必向中央作出开展运动的第一次报告。凡不作报告者,以违纪论处;凡推迟报告者,必须申明理由。

  12月8日,中央又发出《关于三反斗争必须大张旗鼓进行的电报》,严肃指出:“各级党委应把三反斗争看作如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一样的重要,一样的发动广大群众包括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人士进行,一样的大张旗鼓去进行,一样的首长负责、亲自动手,号召坦白和检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撤职、惩办、判处徒刑(劳动改造),直至枪毙一大批最严重的贪污犯。”12月30日,中共中央又发出指示,再次重申: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三级及所属的一切机关工作部门,在1952年 4月份之前,均应每月分别向中央作一次“三反”斗争情报的报告,以便中央有所比较,看各级领导同志对这场严重斗争哪些是积极努力的,哪些是消极怠工的,实行奖励和惩处。1952年1月4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立即抓紧三反斗争的指示》,要求党政军各级党委必须立即抓紧三反斗争,缩短学习文件,召开干部会,限期展开斗争,并报告中央,如有违者,不管是什么人,一律撤职查办。并规定在目前三反斗争紧张的时期,各大区负责同志每三天至五天向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报告一次运动进展情况。由此可见,中央对进行“三反”斗争的坚强决心和巨大魄力。

  自《决定》下发后,许多部门都行动起来了。为了推动运动发展,1951年12月31日下午召开了党政军各部门处长以上数百人参加的党委扩大会议,由中节委主任薄一波、中央机关总党委第二书记安子文宣布中央决定和作动员报告,限期1月1日至10日,各院委、部、会、院、署、行、局、处及其下面的一切单位,务必发动群众斗争,实行坦白检举,于 1月11日送来报告。如有违者,不论部长、行长、署长、局长、处长、科长或经理,一律撤职查办。并在会上指名宣布了几个部是做得好的,几个部是中等的,许多部是落后的,同时宣布撤消几个单位领导运动不力的负责人的职务。这样一来,全场振奋。当日回去就连夜开会,元旦也整日开会,许多部长、副部长到一下团拜会就回去了,连戏也顾不上看。1月9日,周恩来总理又召集中央、华北及北京、天津两市的高级干部及各界代表人物2300余人,在北京召开“三反”动员大会,亲自作动员,并让薄一波在会上作了《为深入地普遍地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而斗争》的报告。经过动员,中央机关的“三反”斗争在短短的几天之内,就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了。

  毛泽东对“三反”运动极为重视,不仅对各级抓得非常紧,而且自己身体力行。

  在“三反”运动紧张的日子里,他经常亲临中节委,参加会议,听取汇报,掌握全国情况。为了统揽全局,加强指导,毛泽东废寝忘食,夜以继日地批阅各地报告,代中央起草决议、指示、批语、电报、信件等。整个“三反”运动期间,这样的文件就达233 件之多。毛泽东不仅亲自制定方针政策,而且亲自督办落实;不仅具体交待任务,而且明确指示办法,他非常重视各级领导亲自抓这一条,对好的及时加以肯定和推广,对差的给以严肃的批评和纠正。1951年12月13日,毛泽东在批转西北局第一书记习仲勋《关于西北地区反贪污斗争报告》时,认为习仲勋亲自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开座谈会,认真分析贪污浪费现象,明确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并决定利用整风方式迅速开展“三反”斗争的做法非常好。并说,中央由薄一波负责,北京市由彭真负责,东北由高岗负责,都亲自动手,已发动起来了,望各大行政区,各大军区的领导都要注意此种经验,抽出时间,专心致志加以调查研究,弄出头绪,写一个指令,开一个干部会,斗争就可以展开。西南军区司令员贺龙响应毛泽东的号召,亲临“三反”斗争第一线,他坚决为群众撑腰,并指示各单位领导:必须扫清运动的绊脚石,要把群众是否发动起来当作衡量运动好坏的一个标准。当他发现建筑工作中有许多浪费现象时,就带工作组深入下去,用20多天时间,一个地方一个地方地查看,发现问题,立即命令检讨改正。毛泽东在看到有关贺龙抓“三反”斗争的通报后,于1951年12月30日指示各中央局及大军区:各级领导同志都要 学贺龙同志那样亲自“上前线”,毫无畏首畏尾、拖泥带水模样,把三反斗争当作一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大战争,务必取得胜利,并且务必于1952年 1月上半月取得显著成绩,下半月取得更大成绩。同日,毛泽东又收到中南军区第三政委谭政同志关于“三反”斗争情况的电报,毛泽东觉得他们的行动稍缓,即于元旦凌晨 2点起草复电,指示他∶对所属各军区的“三反”斗争要“严加督促,勤加指导,务使每天都有收获”,并要亲手抓紧直属部门,三天一会,五天一报,做出成绩,取得经验,通报各处。毛泽东还将来电中不妥之处加以修改,并指示派专人连夜乘飞机将修改稿送到,以引起中南军区的高度重视。1952年1月5日,毛泽东在批转华东军区党委《关于三反中报告制度的规定》时,又指示各中央局及大军区:对“三反”运动“必须抓得很紧,才能产生实效”。在毛泽东的督促与指示下,各级领导都动员起来了,不仅亲自抓,而且带头检查作自我批评,为机关干部和群众做出榜样,使运动很快出现高潮。

  全国各地为大张旗鼓地深入开展“三反”斗争,还十分注意宣传发动群众,号召群众检举揭发,并做到言者无罪,告者不究,压制民主者必办。广大群众纷纷起来,用口头或书面、公开或秘密的方式,大胆检举贪污分子,积极揭发浪费和官僚主义问题。

  随着“三反”运动的发展,进一步发现,党、政、军、民内部的贪污行为,大多数都与社会上的资产阶级“五毒”进攻有关。为此,1952年 1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城市中限期展开大规模的坚决彻底的“五反”斗争的指示》,要求全国大中城市迅即向着违法的资产阶级展开一切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经济情报的斗争,以配合党政军民机关内部的“三反”斗争。“五反”与“三反”紧密结合,相互促进,既有力地打击了资产阶级的猖狂进攻,也十分有利于揭露党政军民机关内部的贪污腐化分子。

  为了通过“三反”斗争,以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制度及作风建设,1952年2月3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三反”运动应和整党相结合进行的指示》,强调指出:要在“三反”运动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对党员进行登记、审查和处理,并对所属干部作一次全面的、深刻的考察和了解,坚决清除贪污腐化分子,撤换那些严重官僚主义分子和居功自傲、不求上进、消极疲沓、毫不称职的分子的领导职务,大胆地提拔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分子到各种领导岗位上来。这样,“三反”运动就与整党、机关建设、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有机结合起来了,从而在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制度上巩固了“三反”运动的成果。“三反”与整党的结合,对于增强党员拒腐蚀防变的能力、强健党的肌体、纯洁党的队伍、净化党的风气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搜寻“大老虎”

  1952年1月中旬,全国大部分地区的“三反”运动普遍展开后,经过领导带头检讨,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号召有贪污行为者积极坦白,“三害”问题的基本情况已大体清楚。运动本着“着重打击大贪污犯,对中小贪污犯则采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针”,运动的重点已开始转入清查和打击严重的贪污分子阶段,即所谓打“大老虎”阶段。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李富春于1952年 1月30日在中财委党组会上作打虎总结报告时,曾提出判定“大老虎”的六条标准:个人贪污一亿元以上者;贪污不满一亿元,但对国家经济造成很大损失者;满一亿元以上的集体贪污案的组织者、主谋者;贪污5000万元以上,但性质严重,如克扣救济粮,侵吞抗美援朝捐款者;坐探分子,与私商勾结盗窃经济情报,或利用职务自肥,使国家损失在一亿元以上者;全国解放时隐瞒各级国家财产或官僚资本未报,价值在一亿元以上者等。嗣后,李富春将这六条向中央作了报告,2月2日毛泽东将李富春拟定的六条标准批转全国省(军)以上党政军各级党委参照执行。

  1952年 1月19日,中直机关总党委召开有1000余人参加的高级干部会议,宣布运动进入集中力量打“老虎”阶段,会后,薄一波将中央机关“三反”斗争情况及今后的意见与应注意的几个政策问题向毛泽东作了报告,引起了毛泽东的重视,并于第二天批转各地参照执行。1 月23日,毛泽东起草了《关于三反斗争展开后要将注意力引向搜寻大老虎的电报》,指出:党政军民学各系统都必定有大贪污犯,要将注意力引向搜寻大老虎,穷追务获,不要停留,不要松劲,不要满足于已得成绩。在这方面,要根据情况,定出估计数字,交给各部门为完成任务而奋斗。在斗争中还要根据情况的发展,追加新任务。第二天,又指示各地:每个省、每个大城市及各大军区单位都有 100只至几百只大老虎,如捉不到,就是打败仗。2月4日,又向党政军各级党委发出《关于限期向中央报告打虎预算和县、区、乡开展三反运动的电报》,指出:“凡至今尚未做出打虎预算的,限于电到三日内做出此项预算,报告中央。并须准备随时自动追加预算,随时报告中央。”2 月10日,毛泽东在对《关于华北军区后勤部捉虎报告》的批语中再次强调:大贪污犯是人民的敌人,已经不是我们的同志或朋友,因此要增加打虎的勇气,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将他们肃清,而不应有丝毫的留恋或同情。

  同时,毛泽东还对各地打虎的计划、步骤、方法及进展情况,亲自审阅、修改、批转及作出指示,对各地报上来的打虎预算数字也一一审核计算。

  在毛泽东的严词督责和反复指示下,全国党政军各部门都展开了轰轰烈烈的打“大老虎”斗争。如北京市委、市政府召集各单位首长开会,自报公议,规定打虎指标,责成各首长亲自动手打虎,限期具报,如果哪个单位的首长认为本单位没有老虎,应签字向党和政府负责保证,上级领导立即派人复查,以此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督促认真组织和领导打虎斗争。

  在打虎斗争高潮中,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出现过一些过火行为,如在打虎斗争一开始,就定出打老虎指标,并不切实际地向下层下达过高的打虎数目,以致发生强拉硬凑,或逼供、诱供、假供的情况,因而伤害了一些好人。中央发现这些苗头后,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了纠正。如1952年2月9日,毛泽东在转发东北《关于打虎计划报告》的批语中曾指出:个别单位已发现用逼供的方法打虎,结果打出的不是真虎而是假虎,冤枉了好人。各地如出现这种情况请予迅速纠正。2 月19日在转发习仲勋《关于西北地区打虎新预算报告》的批语中说:你们在打虎斗争中关于“可疑错,不可打错,防止逼供信”的提法很好,在运动高潮时期,必须唤起同志们注意这一点。2 月22日,毛泽东在转发华东军区党委《关于打虎情况和部署的报告》的批语中再次指出:“要注意调查研究,算大帐,清查老虎真假,严禁逼供信。”

  审理、定案阶段

  到1952年 3月,大部分地区的“三反”运动进入审理、定案、处理阶段。为了慎重而严肃地处理揭发出来的“三害”问题,特别是准确而及时地处理贪污分子,重点打击大贪污犯,中共中央于1952年3月5日发出了《关于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若干规定》,提出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原则:对绝大多数情节较轻又彻底坦白,立功自赎者,从宽处理;对少数情节严重恶劣或隐瞒欺骗、拒绝坦白者,应从严惩治;对浪费问题亦应以严肃的态度,分别情况,予以适当解决,以教育干部,团结群众。3月11日政务院颁发了中节委《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规定》按照“严肃与宽大相结合,改造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对贪污、浪费问题规定了具体而明确的处理办法。如对贪污分子的处理:凡贪污未满100万元者,只要彻底坦白,真诚悔过,保证不再犯,不当贪污分子对待,也可以免予处分和追缴贪污款物;凡超过100万元未满1000万元者,只要情节不严重恶劣,彻底承认错误,可以免于刑事处分,但应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并酌退贪污款物;对情节恶劣又拒不坦白者予以刑事处分。凡贪污超过1000万元,未满一亿元的贪污分子,可依其情节轻重,坦白认罪程度,退赃及检举主动情况,分别给 予适当的刑事处分,或免刑给予行政处分,应尽可能追缴贪污款物。凡贪污一亿元以上的贪污分子,一般按其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刑事处分,追缴贪污款物。但自动坦白退出赃款赃物,有检举立功者,也可免于刑事处分,给予行政处分。为了防止虎头蛇尾,草率收兵,周恩来在签发《规定》时明确指出:

  《规定》下发之后,对于所有尚未坦白或坦白尚未彻底的贪污盗窃分子,仍应彻底检举、揭发,不得因大多数问题已转入处理阶段而稍有放松,以致影响反贪污、反盗窃斗争任务的彻底完成。3 月28日,政务院作出《关于在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采用人民法庭的形式,便于集中时间和力量,严肃、慎重、适时地审理重大贪污案件,以免延误时日,影响各项工作和经济建设。3月31日,政务院批准颁发了中节委《关于追缴贪污分子赃款赃物的规定》,对追缴贪污分子赃款赃物的范围、办法及处理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4 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为惩治贪污犯罪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法律武器。1952年5月9日,毛泽东在代为中央起草转发罗瑞卿《关于华南军区纠正三反定案中右倾思想的报告》的批语中指出:“必须将一切真正的贪污犯、贪污嫌疑分子和弄错了的人按照中央历次指示和政府法令认真地如实地加以判处和审查清楚,不得放纵一个人坏人,不得冤枉一个好人。”各级党委注意掌握,“务使三反斗争完全胜利结束,不受虎头蛇尾的右倾思想所影响。”在运动后期,由于采取了实事求是的态度,使真正的贪污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惩罚,使绝大多数冤假错案得到了纠正。这不仅达到了团结争取多数,孤立打击少数的目的,也教育了广大干部和群众,从而为“三反”运动的彻底胜利奠定了基础。

  1952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央政策研究室《关于结束“三反”运动的报告》,宣告“三反”运动胜利结束。据统计,全国政府系统参加“三反”运动的达850万至900万人,受到处分的占4.5%左右。县以上党政机关(未包括军队)参加“三反”运动的人数为383.6万人,共查出有贪污行为1000万元以上的10.5万余人,约占参加“三反”运动总数的2.7%。经审理定案,绝大多数免于处分,部分给予行政处分,对少数贪污数额巨大,手段恶劣,态度顽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严厉制裁。判处有期徒刑9942人,判处无期徒刑的67人,判处死缓的9人,判处死刑的42人。

 


扩展资料

五反运动

  五反运动是指建国初期在资本主义工商业者中开展的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斗争。建国初期,为了牟取暴利,向国家机构内部派遣代理人,大肆进行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财产、偷工减料和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活动,严重地腐蚀了干部,破坏了抗美援朝和国家的经济建设。为了打击不法资产阶级分子的破坏活动,1952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开展“五反”斗争的指示,要求向违法的资产阶级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坚决彻底的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的斗争。2月上旬,“五反”运动首先在全国各大城市展开,并很快掀起了高潮。在“五反”运动中,各地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揭露不法资本家的“五毒”行为;同时,进行调查情况,搜集材料,对私营工商业户分类排队,确定重点。各级政府抽调国家干部和工人、店员中积极分子组成“五反”工作队,进驻私营厂店,依靠工人,团结职员,争取和团结守法的资本家及其家庭,组成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包括守法资本家在内的“五反”统一战线,向不法的资本家开展面对面的说理斗争。在党的有关政策的震慑和教育下,在声势浩大的群众攻势下 ,大多数不法资本家坦白交待了自己的“五毒”行为。在运动中,中共中央及时地纠正了一些城市发生的逼供信等偏向,并对具体方针和政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3月5日,毛泽东根据五反运动进展情况,适时地提出了在“五反”运动中对工商户处理的五条基本原则,即“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工业从宽,商业从严;普通商业从宽,投机商业从严”。并根据有无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轻重大小及违法性质的恶劣程度,把私营工商业户分别划分为守法户、基本守法户、半守法半违法户、严重违法户和完全违法户五种类型,并指出不得采用肉刑逼供方法。1952年3月以后,“五反”运动转入定案处理阶段。根据对全国大城市工商户的审查和处理结果,守法户、基本守法户和半守法半违法户共占95﹪左右;严重违法户和完全违法户占5﹪。对于在运动高潮中曾经发生的扩大化问题,在定案处理中也基本上得到纠正。1952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批准了关于结束“五反”运动的报告,“五反”运动宣告胜利结束。“五反”运动是建国后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一场严重的阶级斗争。“五反”运动的胜利,巩固了工人阶级和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在私营工商业中开始建立工人、店员监督生产和参与管理的制度, 为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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