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扩展资料
检查学生宿舍有无侵权问题
缪因知
报载,今年1月2日,广东肇庆某中专在学生出操时,对宿舍突击检查,从学生的床上、关上但未上锁的抽屉里、壁柜中搜出并没收了刀具、打火机等“违规”物品。此举引起了学生强烈不满。
现在随着大中专招生规模的扩大,学校住宿生的数量也大大增加,而如今学生的独立性、自主意识也正逐日加强,学校宿舍管理部门在行使传统的管理权时,受到了当代学生自由权、隐私权等新意识前所未有的挑战,出现了许多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学校管理人员当然有他们的理由,也许该校校规还明文授权他们可以如此作为。但本人认为,遵循法的效力等级层次原则,即使该校校规如此规定,但若与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相矛盾,此条也应当是无效的。我国宪法第39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这种权利,是指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是人身自由的一种延伸,与保护公民的私生活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宪法第39条所指的住宅,不但是指一般意义上的私人房屋,还应该包括寄宿宿舍、旅馆等其他各种私生活在物理空间上展开的场所,此“住宅”不一定要具有独立的建筑结构,住宅使用者也不一定要持续性地使用该住宅。而所谓对住宅的“非法侵入或搜查”,不仅包括直接非法侵入住宅的物理空间内部的行为,还包括在住宅外部通过一定的器具非法监听或窥视住宅内私生活的行为。
即使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拘禁犯罪嫌疑人,特定的司法人员在进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时,也必须严格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行为,以保障宪法所明确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这一基本权利。如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除非“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司法人员才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而进行搜查。对于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法律的制裁是很严厉的,根据刑法第254条第1款规定,此类情况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全国各地大中专院校出现的宿舍管理矛盾中,我们可以发现管理者的行为具有“违法嫌疑”的现象似乎极其普遍。诚然,管理者的用心是好的,也自有其苦衷,如必须对宿舍内安全状况负责等。但我们既然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尤其是当法律规定与我们传统做法不一致时。甚至我们还要为法治付出一些代价,以维护更大的一种价值——现代宪法所要捍卫的核心: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何况,现在学校管理者为自己行为辩解的理由本身大多也是站不住脚的,如:住校生是未成年人,学校有义务对之监护等。且不谈南北许多高校对年满18周岁的住校生也有非法搜查的行为,就算管理对象是未成年人,校方可否在一定程度上作为监护人也值得商榷。
事实上,校方一般更是作为公共管理力量的“公务法人”身份出现。校方与学生之间的诉讼也往往被纳入行政诉讼范畴而不是民事诉讼范畴中(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此外,之所以极少听说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住宅的事例,往往是由于双方关系密切如具有亲属关系等,共用一住宅,人们习惯上将此类纠纷视为家庭私事,不愿将之诉诸法律。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中国青年报》 2001年1月17日
扩展资料
惊闻“要拿通知书先交点歌费”
高志虎
据新华网8月29日消息,当襄樊市36中的高中毕业生满心欢喜地去学校拿取大学录取通知书时却被告知,老师要求每人交100元的“点歌费”,否则“通知书”被扣留。笔者看到这则消息,感到相当吃惊。
老师以“点歌费”为借口扣留学生的录取通知书,无疑损害了学生的通信自由,而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何况录取通知书不同于普通信件,它是学生(其实也包括老师)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才有幸获得的进入大学的通行证,每个经历过高考的人都能体会当事者的紧张心情,所以邮政部门对录取通知书的投递历来都格外重视,想尽办法使它们能够安全、快捷地到达考生手中。我想当地将通知书统一送到学校,再由老师转发,也是这个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老师只有转发的义务,哪来扣留的权力?
以前大家批判谢师宴,说可能亵渎师生感情,其实那还是部分学生主动邀请,老师是被动的,也许不好推辞,现在倒好,老师居然以扣留录取通知书相威胁强迫学生给自己点歌或请吃饭,这招真是太厉害了!学生考上大学,本来对师生双方来说都是一件喜事,老师又何必非要在乎点歌这种报答形式呢,这不是故意使崇高的师生关系庸俗化吗,老师就这么希望到电视上风光一下吗?这不禁使我想起著名数学家纳什先生在面对媒体时的那份冷静与平淡!
眼下,为了遏止乱收费,教育部门规定学校收费要进行公示。我想不管在什么地方,任何学校都不能将点歌费视为正当收费,这样的收费怎能通过教育部门的审核?在学生告别中学时代这个节骨眼上,母校又何必非要留一个乱收费的烂尾巴,影响学生的感情呢?况且,大学新生一报到,首先面对的就是高额的入学费用,笔者刚刚看到所在学校的收费公示,本科生学费每年要4600元,住宿费还有600-1200元,如果再加上书本费、就餐费和购买生活必需品的费用,想来第一年要花去近10000元,这对于农民或下岗职工家庭来说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啊,老师怎忍心再加重学生的负担呢?
《江南时报》 (2002年09月01日第十版)
扩展资料
手机短信咋成了“垃圾”
时下甚为流行的手机短信,以低廉的价格、便捷的传送方式,深受手机用户喜爱。然而,人们仿佛还没有来得及充分享受先进通讯技术给生活带来的便利,一些不法分子就动开了歪脑筋,发布虚假信息,大肆招摇撞骗,各种淫秽不堪的“黄段子”和流言蜚语也“借机”流传,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更毒害了青少年心灵。面对各种有害的“垃圾短信”渐成泛滥之势,有识之士大声疾呼: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快信息立法,正本清源,加强管理,莫让手机短信沦为一种新的“信息公害”。
手机短信骗局,虽然名目五花八门,但其惯用的骗人伎俩大都相似,或谎称有一批海关罚没商品低价销售,或告知手机用户“幸运地”中了大奖,只需把一定数额的“邮费”、“评选费”或“所得税”汇入指定银行账户,就能得到低价商品或价值万元以上的奖品。骗子们的骗术虽不高明,却抓住了有些人贪便宜的心理弱点,异地行骗,屡屡得逞。
记者的一位邻居日前就收到一条手机短信,通知她的手机号码中了大奖,让她速到深圳领奖。这位平时很少与社会交往的邻居大喜过望,不顾众人劝阻,兴冲冲飞到深圳,结果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奖品没到手,冤枉钱倒花了不少,只好“哑巴吃黄连”。
目前,全国各地类似的案例屡见不鲜。仅福建省厦门市消费者协会今年就接到上千起投诉电话,其中大部分是外地的手机用户,被骗者几乎覆盖全国各省市。据厦门警方抓获的一个涉嫌手机短信诈骗的福建农民谢某供认,他先后向全国各地发送虚假中奖短信息9000多条,短短10天便骗得赃款6万多元。去年,3位新疆客商轻信了“拍卖远华案件走私汽车”的手机短信,携巨款赶到闽南,结果被骗走近60万元。
记者最近也“幸运”地收到一条“中奖”短信,为深入了解骗子的嘴脸,记者拨通了对方的手机(13860735866),电话那头传来一个生硬的年轻女性的声音,也许是常年的诈骗已使她失去了“工作”热情,她冷冰冰地问了记者的手机号码,然后装模作样地说“要查询一下”,让记者10分钟以后再打电话。
10分钟以后,记者再次拨通了电话,仍然是这个生硬的女性接听。在问清楚记者使用的不是公用电话后,她才假装欣喜地提高声调,“恭喜”记者中了一台价值18000元的DELL手提电脑,让记者带好身份证和手机卡到深圳领奖。记者表示工作忙,脱不开身,能否将奖品邮寄过来。这一下虽然正中骗子下怀,她却“欲擒故纵”,表示“这件事做不了主,需请示经理”。仅仅停顿了两秒钟,电话那头就假装“请示”完毕,迫不及待地告诉记者“把奖品从深圳寄到上海需要530元的航空快递费,这笔费用需自己出。”至此,骗子终于露出了狐狸的尾巴。眼见游到嘴边的鱼儿没有上钩,第二天,记者又收到了另一条改头换面的“中奖”短信,这次中的是“一等奖”。
目前,我国手机用户已近两亿,作为一种新的沟通方式,手机短信的使用量正在爆炸性增长。去年,中国移动用户共发送短信159亿条,中国联通用户发送短信30亿条。对拙劣的短信诈骗,手机用户如能提高警惕,是不会把“陷阱”当“馅饼”的。相比较而言,手机用户主动参与的荤段子、小道消息和流言蜚语的传播,造成了社会危害更隐蔽、更严重。由于手机用户年龄越来越小,青少年学生使用手机的人数越来越多,以前在成年人中间流传的“黄段子”,眼下正通过手机短信蔓延到孩子们中间。
不久前,在某新闻单位工作的姜先生收到一条手机短信,内容全部是对男女性事的调侃,而发短信的人竟是还在上学的妻弟。
他马上打电话“兴师问罪”,可妻弟却不屑一顾,称现在社会上流行这个,“你看不惯说明你落伍了,有手机的同学都收到过呢。一有‘好段子’,大家还竞相传阅。”
这种漫天飞的“黄段子”,眼下已不仅仅是一些手机用户自娱娱人的“地下文化”,而且正演变成性骚扰和拉客卖淫的新途径。在沪工作的刘先生近日就被一个“神秘女郎”搞得一头雾水。早些时候,刘先生的手机铃响,一个年轻女子质问刘先生是谁、为什么给她发手机短信。刘先生自觉十分冤枉,他根本没有给这名女子发过短信,但还是道歉了事。谁知这位“神秘女郎”没完没了,不断发来短信,言语极尽挑逗,最后竟约刘先生在浦东金桥见面。刘先生问她做什么工作,“神秘女郎”说她晚上8点上班、早上8点下班。
“手机短信太缺乏规范,很容易被坏人利用。”刘先生十分气愤地将他的遭遇投诉到报社,呼吁更多的人提高警惕。具有一定社会阅历的他断然回绝了“神秘女郎”的约会,同时严厉警告她不要再来骚扰。但他无法想象,“神秘女郎”究竟给多少人发过短信,如果接听电话的恰巧是一位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又会产生什么恶果。
“粗俗不堪的‘黄段子’和荒诞离谱的小道消息,通过手机发送流传,影响面呈几何级数增长,目前已成为一种‘信息公害’。”长期从事青少年研究的上海社科院青少年研究所所长杨雄非常关注这一社会问题,他忧心忡忡地说:“青少年学生身心还不成熟、可塑性强、免疫力低,长期接触这些黄色的、不负责任、对社会充满敌视的信息,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种阅读快感,严重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发展,而且老师、家长不易察觉,无法正确引导。”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青少年司法制度研究专家张美英教授对“黄段子”泛滥的现象也深表忧虑。她认为,青少年处于身心全面成长的阶段,在没有接受良好的性教育之前,如果突然接受到黄色短信息,很容易引起性冲动。在没有宣泄对象的情况下,极易引发性犯罪和其他犯罪。
尽管目前我国尚无针对手机短信的专门法规,在技术层面上,也很难做到在开放的通信平台上进行屏蔽和过滤,但法律专家指出,“通过声讯信息传播淫秽内容绝对是违法的,利用手机短信进行欺诈,更为法律所不容”。一些网络专家也强调,正本还需清源,由于目前手机间流传的“黄段子”大多来源于网站,因此“网站也要扫黄打非”。人们有理由期盼:在确保通信自由的前提下,加强立法和管理,涤荡阴霾和污垢,还信息时空一片洁净。
《市场报》 (2002年10月09日第二版)
扩展资料
私闯民宅,还是正当执法?
一、
2000年8月中旬,江苏省如东县供电局为加强电力管理,决定在县内开展"反窃电"检查。类似的检查每年都要搞若干次,效果也算不错。
活动期间,供电部门接到群众举报,举报称"(本县)掘港镇某村村民顾某有偷电行为。"8月21日上午,该镇供电所所长刘某某,县供电局职工刘某、陈某,该镇某村电工季某等一起赴现场检查。此前接到供电部门"恳请派记者随行采访"函告的《如东日报》(现《南通日报·如东新闻》)记者王某也一同前往。
提起顾某,检查人员比较熟悉。50余岁的顾某,自20岁做电工起与电打交道已有30年,如今在上海打工。因用电容量、电表设置等问题,顾某曾多次与供电部门有过接触。
上午10时许,检查组抵达顾某住宅--一幢单门独院的二层楼房。连喊了几声顾某的名字,无人应答。在确信顾家无人后,为了"不虚此行",检查组决定入户检查。一行人中的季某前往顾某所在村的支部书记蔡某处,邀请其为入户检查作见证。
在顾宅,检查组成员发现了阳台上一根不规则悬挂的电线,"一端挂在公用高压线上,另一端则经绝缘瓷瓶进入了顾某住房内"。检查组向邻近村民借来梯子,攀上顾某家二楼阳台,将该线剪断。记者王某将该过程拍了照片,并发表在当地报纸上。随后,检查组中的有关人员进入顾某院内,对二楼西房室内的部分用电器容量进行了测试。取证检查完毕,一行人便离开了顾某住宅。
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数月后,顾某找到相关部门,反映检查组一行"未经同意,非法闯入他人住宅",要求严肃处理。但顾某未能获得令他满意的答复。
二、
今年2月28日,顾某向如东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将刘某某、季某、蔡某、刘某、王某、陈某等6人告上法庭,要求追究6人非法侵入住宅的刑事责任。经审查,法院当天受理了此案。
3月20日上午,如东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旁听席上座无虚席。
原告顾某指控:2000年8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季某,组织了刘某、蔡某、陈某、王某等人,公然私闯自诉人住宅,进行非法搜查……刘某某、季某系主犯,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私闯民宅并实施了非法搜查、拍录;其余随从人员合谋参与,并不同程度地非法闯入自诉人家中,均已触犯《刑法》第245条,且系团伙犯罪,要求依法惩处。
6名被告人对事发当天情况作了供述,但均认为自己行为并未犯罪--
被告人刘某某认为:本人持有合法行政执法证件,根据群众举报去自诉人处检查,是依照《电力法》进行的合法行为;
被告人季某、刘某、陈某辩称:自诉人阳台上有挂线入户,在其住宅外即可发现,为取证需要而剪断电线并作部分电器容量的检查属职责范围,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蔡某更是不解:我起初并未到场,后来是在检查组成员再三邀请之下才去为检查作见证的;
被告人王某则辩解:作为媒体记者受单位指派,对执法行为进行正当的舆论宣传、监督,无违法可言。
针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自诉人顾某的律师予以反驳:一、被告人在明知自诉人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入户查电,执法观念淡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称其依据《电力法》查电,但该法通篇没有用电管理人员有权"强制入户"检查的规定。若如被告人所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何以体现?二、被告人明知自诉人家中无人,仅凭怀疑、举报便公然强行入户剪电线、查容量,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犯罪。
鉴于案情复杂,法庭未作当庭宣判。
3月27日,顾某以被告人陈某、王某违法行为轻微,自愿撤回对他们的控诉,并获法院准许。
三、
5月27日,如东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季某、刘某根据单位安排检查自诉人的用电情况属履行职务的行为。但在已知自诉人家中无人时,仍入室检查,确属执法不妥;被告人蔡某到场见证入户也不妥。鉴于上述4被告人非法入室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故不能认为是犯罪,遂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某、季某、蔡某、刘某无罪。
顾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依职权对具有窃电嫌疑的顾某家的用电情况进行查处,并无不当;但在发现其家中无人时,强行进入,已构成对顾某住宅的侵犯,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但属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已于9月4日生效。